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号
二零二三年九月
7-1-1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3年3月24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54号《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金”、“发行人”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会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尽职调查报告补充披露的内容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 字体:黑体,字号:小四 |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字体:宋体,字号:小四 |
本次修订内容 | 字体:楷体、加粗 |
7-1-2
目 录
1.关于融资必要性 ........................................................................................................ 3
2.关于同业竞争 .......................................................................................................... 36
3.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及主营业务 ............................................................................ 45
7-1-3
1.关于融资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990,000万元,用于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矿区(整合)金矿资源开发工程738,286.69万元,偿还银行贷款251,713.31万元。2)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为539,524.52万元,已投资及拟投资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801,355.52万元,公司持有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30%股权。3)截至2022年9月末,公司短期借款为705,084.32万元、长期借款为1,223,227.32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对各项投资的认定情况,相关对外投资标的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紧密联系及相关合作安排,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等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2)报告期各期,公司在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日均存款及贷款的金额、利率,占公司存款、贷款的比例,存贷款利率与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是否存在资金使用受限情况,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控股股东是否存在通过财务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3)公司存在较高货币资金的同时,维持大量对外债务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现金流入净额情况对未来资金缺口进行测算,说明在持有大额货币资金、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下进行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公司对各项投资的认定情况,相关对外投资标的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紧密联系及相关合作安排,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等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一)公司对各项投资的认定情况,相关对外投资标的与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存在紧密联系及相关合作安排,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等情形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财务报表中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主要科目及
7-1-4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余额 | 其中:产业投资 | 其中:低风险金融产品 | 其中:财务性投资 | 其中:其他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19,348.80 | - | 67,205.64 | 252,143.16 | - |
其他应收款 | 293,992.16 | - | - | 14,176.06 | 279,816.11 |
其他流动资产 | 80,304.96 | - | - | - | 80,304.96 |
长期股权投资 | 239,692.46 | 129,331.05 | - | 409.20 | 109,952.21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790.00 | - | - | 110.00 | 680.00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554,945.27 | - | - | 554,945.27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734,632.53 | - | - | - | 734,632.53 |
注:1.本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其他”项目主要包括保证金、借款及代垫款、应收退税款等,详见以下“2.其他应收款”;
2.本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中“其他”项目主要包括租出黄金、留抵进项税、预交所得税等,详见以下“3.其他流动资产”;
3.本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其他”项目系对集团财务公司的股权投资,详见以下“4.长期股权投资”;
4.本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中“其他”项目为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会员资格所发生的投入,详见以下“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5.本表“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中“其他”项目主要包括长期存货、股权及采矿权转让款、待抵扣进项税、工程款等,详见如下“7.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资产项目涉及的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为319,348.80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319,348.80 | - |
其中:银行理财产品 | 67,205.64 | 否 |
其他债务工具、权益工具 等投资 | 252,143.16 | 是 |
合计 | 319,348.80 | - |
(1)银行理财产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较低风险、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7-1-5
单位:万元
序号 | 银行名称 | 产品类型 | 产品名称 | 期限 | 业绩比较基准 | 账面价值 |
1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金雪球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459.15 |
2 | 光大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光大银行阳光金普惠日日盈C | 无固定期限 | 2.70%-3.30% | 5,000.00 |
3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金雪球周盈 | 无固定期限 | 中债新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 20,000.00 |
4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稳添利日盈3号 | 无固定期限 | 2.62%-3.02% | 10,000.00 |
5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 | 兴业银行通知存款 | 无固定期限 | 2.00% | 1,746.49 |
6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添利天天利1号 | 无固定期限 | 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10,000.00 |
7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添利天天利16号 | 无固定期限 | 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10,000.00 |
8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添利天天利28号 | 无固定期限 | 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10,000.00 |
合计 | 67,205.64 |
注:根据银行出具的《产品说明书》,上述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均为低风险或较低风险等级。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较低风险、净值型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旨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不是单纯为获取投资收益开展的财务性投资;且上述产品均为风险较低、流动性强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定义的财务性投资。
(2)其他债务工具、权益工具等投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投资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其他债务工具、权益
7-1-6
工具等投资为252,143.16万元,主要包括公司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证券投资基金、资管计划等,详情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产品名称/企业名称 | 2023年6月30日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1 | 北京熙信开元基金 | 4,836.14 | 是 |
2 | 东方网嵩恒股权投资 | 16,123.77 | 是 |
3 | 华宝-宝洛丰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46,301.31 | 是 |
4 | 熙信永辉新三板基金 | 872.37 | 是 |
5 | 长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471.14 | 是 |
6 | 珠池量化对冲多策略基金 | 8,830.51 | 是 |
7 | 财通资产-通盈5号资管计划 | 30,944.07 | 是 |
8 | 珠池量化稳健投资母基金1号1期 | 33,229.93 | 是 |
9 | 紫金矿业收益权互换 | 34,827.49 | 是 |
10 |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253.90 | 是 |
11 | 结构化主体 | 75,452.55 | 是 |
合计 | 252,143.16 | - |
公司对上述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及资管计划的投资与主营业务不具备相关性,且主要以获取中短期财务价值为投资目的,并通过溢价退出实现资本增值,因此均属于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293,992.16万元,主要为应收保证金及押金、应收出口退税款、借款、备用金、水电费、房租等,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保证金 | 233,721.53 | 否 |
水电费 | 6,102.17 | 否 |
借款及代垫款 | 52,636.92 | 其中,拆出资金本息合计 14,176.06 万元属于财务性投资,其余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
退税款 | 21,102.17 | 否 |
押金 | 2,406.66 | 否 |
备用金 | 1,149.21 | 否 |
房租 | 100.10 | 否 |
其他 | 5,916.23 | 否 |
减:坏账准备 | 29,142.83 | - |
7-1-7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合计 | 293,992.16 | - |
上表中,保证金主要包括应收货币保证金(系公司期货业务产生),以及工程质保金等,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水电费、退税款、押金、房租、备用金及其他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款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借款及代垫款主要为代扣代缴员工社保及公积金、应收办公楼转让款、借款等,其中拆出资金本息合计14,176.06万元,其中本金11,700.00万元、利息2,476.06万元,系发行人子公司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昇矿业公司”)向其联营企业莱州汇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矿业公司”)提供借款,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认定的财务性投资。
汇金矿业公司为鸿昇矿业公司持股39%的参股子公司,汇金矿业公司拥有纱岭金矿采矿权,目前纱岭金矿处于基建期,计划2025年投产。为满足汇金矿业公司纱岭金矿项目的资金需求,加快项目的开发建设进度,鸿昇矿业公司会同其他两方股东莱州中金黄金、莱州科银共同向汇金矿业公司提供借款,汇金矿业公司以未来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偿还借款。发行人于2021年10月自控股股东黄金集团收购了鸿昇矿业公司控股权,鸿盛矿业公司该项资金拆出于此前产生。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黄金集团已作出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促使鸿昇公司将所持汇金公司股权出让给莱州中金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并对鸿昇公司对汇金公司的债权一并进行处置,若股权转让时汇金公司对鸿昇公司的债务未得到处置清偿的,该债务均由山东黄金集团全部承担,并负责进行清偿。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为80,304.96万元,主要为留抵增值税、租出黄金和预交税费,均系公司正常开展业务过程中产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详情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租出黄金 | 31,948.14 | 否 |
留抵进项税 | 33,291.74 | 否 |
预交贝拉德罗金矿股权、债权保险费 | 1,103.28 | 否 |
预交所得税 | 5,054.25 | 否 |
7-1-8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待摊费用 | 914.70 | 否 |
预交其他税费 | 7,889.89 | 否 |
其他 | 102.95 | 否 |
合计 | 80,304.96 | - |
上表中,留抵进项税、预交其他税费、预缴所得税以及预交贝拉德罗金矿股权保险费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租出黄金系公司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产生,系公司日常经营,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待摊费用系公司经营产生的待摊销的经营费用,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被投资单位 | 账面价值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是否属于 财务性投资 |
联营企业 | |||||
1 | 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109,952.21 | 30.00% | 货币金融服务 | 否 |
2 | 上海利得山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09.20 | 40.00%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 是 |
3 | 莱州汇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129,331.05 | 39.00% | 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 | 否 |
合计 | 239,692.46 | - | - | - |
(1)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3年7月与控股股东山东黄金集团同出资发起设立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30%,山东黄金集团持股比例为70%。公司参股集团财务公司有利于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拓宽融资渠道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财务公司系山东黄金集团附属子公司,且自设立以来公司未增加持股比例,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有关规定该项股权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上海利得山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利得山金资产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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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40%股权,该公司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其经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因此属于财务性投资。
(3)莱州汇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莱州汇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39%的股权,莱州汇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矿产资源开采、选矿、矿石及其制品销售,公司投资莱州汇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目的是增强在黄金矿产勘探、开采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公司对莱州汇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与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综上,公司各项长期股权投资中,由于集团财务公司系山东黄金集团子公司,且自设立以来公司未增加对其持股比例,因此公司该项股权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对上海利得山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因此属于财务性投资;莱州汇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属于黄金行业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为790.00万元,主要为各交易所会员资格及对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详情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账面金额 | 主营业务 | 投资比例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1 |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 | 49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2 |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 10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3 | 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格 | 5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4 | 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格 | 4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5 |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0.00 | 货币金融服务 | 0.19226% | 是 |
合计 | 790.00 | - | - | - |
公司持有各商品、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货币金融服务,属于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情形,因此公司持有的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属于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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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余额为554,945.27万元,主要包括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股份以及证券投资基金、资管计划等,详情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产品名称/企业名称 | 账面价值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1 | 财通基金安泰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6,494.29 | 是 |
2 | 财通基金安泰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5,505.00 | 是 |
3 | 淳臻山金专享FOF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892.90 | 是 |
4 | 东海证券海聚龙城2号定增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3,005.39 | 是 |
5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01,268.18 | 是 |
6 | 锋滔星剑CTA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76.30 | 是 |
7 | 固禾山金翡翠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94.00 | 是 |
8 | 黄金时代新动力FOF1号 | 3,551.16 | 是 |
9 | 黄金时代新动力FOF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989.87 | 是 |
10 | 金泉山金金源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124.34 | 是 |
12 | 金泉山金金源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01.31 | 是 |
13 | 金泉山金金源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086.67 | 是 |
14 | 金泉山金金源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180.87 | 是 |
15 | 金泉山金金源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03.42 | 是 |
16 | 金泉山金金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273.07 | 是 |
17 | 鲲腾山金复合CTA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919.33 | 是 |
18 | 念觉山金优恒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157.00 | 是 |
19 | 念空水星CTA私募投资基金 | 1,929.10 | 是 |
20 | 念空裕泰多策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381.85 | 是 |
21 | 山金博孚利FOF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880.20 | 是 |
22 | 山金金石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00.41 | 是 |
23 | 山金金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3,341.49 | 是 |
24 | 山金金石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0.37 | 是 |
25 | 山金金石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1.74 | 是 |
26 | 山金金石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0.77 | 是 |
27 | 山金金石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6.24 | 是 |
28 | 山金金石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2.78 | 是 |
29 | 山金金石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0 | 是 |
30 | 山金金石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00.44 | 是 |
31 | 山金金石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00.30 | 是 |
32 | 山金期货金色时代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3,070.77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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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企业名称 | 账面价值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33 | 山金期货金阳FOF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48.22 | 是 |
34 | 山金期货金源FOF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046.90 | 是 |
35 | 山金橡杉尊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997.00 | 是 |
36 | 山金星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3.57 | 是 |
37 | 山金一创长江金鼎FOF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296.78 | 是 |
38 | 山金崯坤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50.84 | 是 |
39 | 山金崯坤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50.48 | 是 |
40 | 山金长江金鼎FOF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486.50 | 是 |
41 | 桐昇通惠山金一号FOF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280.78 | 是 |
42 | 孝庸山金专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671.98 | 是 |
43 | 星阔山金江月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736.46 | 是 |
44 | 衍复中性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8,791.13 | 是 |
45 | 衍盛山金量化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026.40 | 是 |
46 | 招商资管景睿FOF5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1,794.14 | 是 |
47 | 中建12期工程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4,179.32 | 是 |
48 | 结构化主体合并抵消数 | -81,556.79 | - |
合计 | 554,945.27 | - |
公司对以上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及资管计划等的投资与主营业务不相关,以获取中短期财务价值为主要投资目的,主要通过溢价退出实现资本增值,因此均属于财务性投资。
7.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为734,632.53万元,主要为长期存货、预付工程款、设备款等均为企业日常业务活动中产生,详情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工程款 | 17,667.71 | 否 |
设备款 | 6,726.04 | 否 |
预付土地款 | 5,092.98 | 否 |
待抵扣进项税 | 11,447.70 | 否 |
探矿权转让费 | 5,600.00 | 否 |
长期存货 | 150,766.21 | 否 |
土地补偿款 | 2,255.17 | 否 |
股权转让款 | 455,261.18 | 否 |
7-1-12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采矿权转让款 | 77,569.56 | |
其他 | 2,245.97 | 否 |
合计 | 734,632.53 | - |
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各项资产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8.期末拟实施投资项目
截至2023年6月30日,山金金控已通过投资决策会但尚未投出的基金产品等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产品名称/企业名称 | 产品类型 | 拟投资金额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1 | 山金金源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4,900.00 | 是 |
2 | 山金金源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900.00 | 是 |
3 | 山金金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9,900.00 | 是 |
4 | 山金金石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4,998.00 | 是 |
5 | 山金金石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金 | 600.00 | 是 |
6 | 山金金源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资管产品 | 600.00 | 是 |
7 | 山金金源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600.00 | 是 |
8 | 山金金石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700.00 | 是 |
9 | 山金金石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700.00 | 是 |
10 | 山金金石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700.00 | 是 |
合计 | - | 25,598.00 | - |
项目1: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1亿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实际投出5,100万元;
项目2;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5,0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实际投出3,100万元;
项目3: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15,0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实际投出5,100万元;
项目4: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25,0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实际投出20,002万元;
项目5: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1,0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实际投出400万元;
项目6: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1,0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实际投出400万元;
项目7: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1,0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实际投出400万元;
项目8: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1,0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实际投出300万元;
项目9: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1,0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实际投出300万元;
项目10: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1,0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实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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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300万元。
公司拟实施的上述投资项目主要以获取中短期财务价值为目的,通过溢价退出实现资本增值,且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具备相关性,因此均属于财务性投资。综上,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较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参股集团财务公司、投资与公司主业存在协同效应的企业以及各项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款项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其他债务及权益工具投资252,143.16万元、拆出资金本息合计14,176.06万元、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409.20万元、投资金融企业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10.00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债务及权益工具投资554,945.27万元,均属于财务性投资,发行人合计持有财务性投资金额821,783.69万元。
同时,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通过投资决策会等内部决策程序但尚未实施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25,598.00万元,已投资及拟投资财务性投资合计金额为847,381.69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24%,未超过30%。因此,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022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1.类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从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不存在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3.拆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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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不存在新增对外拆借资金的情形。
4.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不存在新增委托贷款的情况。
5.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不存在向集团财务公司新增出资的情况,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的情形。
6.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1)交易性金融资产
1)银行理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2023年8月31日,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存在使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银行名称 | 产品类型 | 产品名称 | 期限 | 业绩比较基准 | 投资金额 | 投资日期 |
1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添利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599.00 | 2021年12月 |
2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金雪球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22,021.00 | 2021年12月 |
3 | 中信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中信理财之共赢稳健天天利人民币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8,912.00 | 2021年12月 |
4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金雪球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19,227.00 | 2022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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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银行名称 | 产品类型 | 产品名称 | 期限 | 业绩比较基准 | 投资金额 | 投资日期 |
产品 | |||||||
5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添利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299.00 | 2022年1月 |
6 | 中信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中信理财之共赢稳健天天利人民币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4,000.00 | 2022年1月 |
7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金雪球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16,475.00 | 2022年2月 |
8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添利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300.00 | 2022年2月 |
9 | 中信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中信理财之共赢稳健天天利人民币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33,225.00 | 2022年2月 |
10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金雪球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27,699.00 | 2022年3月 |
11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添利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300.00 | 2022年3月 |
12 | 中信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中信理财之共赢稳健天天利人民币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34,100.00 | 2022年3月 |
13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金雪球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24,489.00 | 2022年5月 |
14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 | 无固定期限 | 未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 30,000.00 | 2022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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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银行名称 | 产品类型 | 产品名称 | 期限 | 业绩比较基准 | 投资金额 | 投资日期 |
产品 | |||||||
15 | 中信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中信理财之共赢稳健天天利人民币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40,000.00 | 2022年5月 |
16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金雪球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46,038.00 | 2022年6月 |
17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添利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300.00 | 2022年6月 |
18 | 中信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中信理财之共赢稳健天天利人民币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7,219.00 | 2022年6月 |
19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金雪球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9,004.00 | 2022年8月 |
20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添利3号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282.00 | 2022年8月 |
21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未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 10,000.00 | 2022年8月 |
22 | 中信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中信理财之共赢稳健天天利人民币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20,000.00 | 2022年8月 |
23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金雪球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41,000.00 | 2022年9月 |
24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 | 兴业银行添利3号净值型理财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 | 300.00 | 2022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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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银行名称 | 产品类型 | 产品名称 | 期限 | 业绩比较基准 | 投资金额 | 投资日期 |
净值型 | 产品 | 率 | |||||
25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金雪球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22,032.00 | 2022年11月 |
26 | 光大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光大理财“阳光碧机构盈”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1,000.00 | 2022年11月 |
27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15,000.00 | 2023年01月 |
28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金雪球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未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 300.00 | 2023年01月 |
29 | 光大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光大理财“阳光碧机构盈”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15,000.00 | 2023年03月 |
30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 30,000.00 | 2023年03月 |
31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未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 15,000.00 | 2023年4月 |
32 | 光大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光大银行光银现金A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15,000.00 | 2023年4月 |
33 | 光大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光大银行阳光金普惠日日盈C | 无固定期限 | 2.70%-3.30% | 5,000.00 | 2023年4月 |
34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 | 兴业银行金雪球周盈 | 无固定期限 | 中债新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 20,000.00 | 2023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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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银行名称 | 产品类型 | 产品名称 | 期限 | 业绩比较基准 | 投资金额 | 投资日期 |
净值型 | |||||||
35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未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 26,000.00 | 2023年5月 |
36 | 光大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光大银行光银现金A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15,000.00 | 2023年5月 |
37 | 光大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光大银行阳光金普惠日日盈C | 无固定期限 | 2.70%-3.30% | 5,000.00 | 2023年5月 |
38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金雪球周盈 | 无固定期限 | 中债新综合全价(1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 20,000.00 | 2023年5月 |
39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稳添利日盈3号 | 无固定期限 | 2.62%-3.02% | 10,000.00 | 2023年5月 |
40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 | 兴业银行通知存款 | 无固定期限 | 2.00% | 2,586.49 | 2023年6月 |
41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添利天天利1号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 | 10,000.00 | 2023年6月 |
42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添利天天利16号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 | 10,000.00 | 2023年6月 |
43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业银行添利天天利28号 | 无固定期限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 | 10,000.00 | 2023年6月 |
44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 | 兴业银行通知存款 | 无固定期限 | 2.00% | 1,781.34 | 2023年7月 |
45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添利日盈1号日开固收类理财产品 | 无固定期限 | 未设置业绩比较基准 | 10,000.00 | 2023年8月 |
46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 | 兴业银行稳添利日盈3号 | 无固定期限 | 2.62%-- 3.02% | 10,000.00 | 202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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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银行名称 | 产品类型 | 产品名称 | 期限 | 业绩比较基准 | 投资金额 | 投资日期 |
净值型 | |||||||
47 | 兴业银行 | 固定收益类 | 兴业银行通知存款 | 无固定期限 | 2.00% | 865.02 | 2023年8月 |
合计 | 665,353.85 | - |
上述理财产品均为通知存款及净值化管理的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均为低风险或较低风险产品,除个别7天投资周期产品外其他均系无固定期限、随时可以申请赎回的产品,均属于现金管理型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2)其他债务工具、权益工具等投资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新增投资资管产品、证券理财等,详情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产品名称/企业名称 | 产品类型 | 投资金额 | 投资日期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1 | 华泰证券-雪球产品 | 金融衍生品 | 1,000.00 | 2022年3月 | 是 |
2 | 中金公司-雪球产品 | 金融衍生品 | 1,500.00 | 2022年3月 | 是 |
3 | 中信证券-雪球产品 | 金融衍生品 | 1,500.00 | 2022年3月 | 是 |
4 | 中金公司-雪球产品 | 金融衍生品 | 750.00 | 2022年4月 | 是 |
5 | 天启328号天玑聚富集合信托计划 | 信托产品 | 7,000.00 | 2022年4月 | 是 |
6 | 华泰证券-雪球产品 | 金融衍生品 | 500.00 | 2022年5月 | 是 |
7 | 中金公司-雪球产品 | 金融衍生品 | 1,750.00 | 2022年5月 | 是 |
8 | 中信证券-雪球产品 | 金融衍生品 | 2,500.00 | 2022年5月 | 是 |
9 | 中金公司-雪球产品 | 金融衍生品 | 380.00 | 2022年6月 | 是 |
10 | 紫金矿业收益权互换 | 金融衍生品 | 22,129.59 | 2022年9月 | 否 |
合计 | - | 39,009.59 | - | - |
以上产品中,紫金矿业收益权互换,系根据山金金控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互换协议,双方以山金金控2019年取得的紫金矿业股票3010万股为底层资产,根据结算日该底层资产产生的浮动收益确定双方的结算金额,浮动收益=(期末价格-期初价格+每股标的资产普通现金分红×100.0%+每股标的资产特别股息×100.0%)×标的资产数量+期末价格×(标的资产送股股数+标的资产转增股数)-山金金控应付未付的交易税费(如有)。若结算金额为正数,交易对手方向山金金控支付结算金额,若结算金额为负数,交易对手方向山金金控收取结算金额,若结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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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零,则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金额。该项目期末账面价值根据紫金矿业股票期末收盘价确定(期末账面价值34,827.49万元已计入期末财务性投资余额)。
前述收益权互换的交易实质是山金金控向交易对方质押其持有的紫金矿业股票,并根据标的股票价格变动及股息情况确定交易双方的收益或损失,相关股份产生的孽息仍归属于山金金控,交易底层资产为协议签署前山金金控业已取得的紫金矿业股票,不涉及新购入股票,且交易未改变山金金控对于紫金矿业股份的持有目的及获取收益的方式,因此本项投资不视为新增的财务性投资。
除紫金矿业收益权互换外,上述其他资管产品、衍生品投资的目的主要以获取中短期财务价值为目的,主要通过溢价退出实现资本增值,因此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新增财务性投资额为16,880.00万元。
(2)衍生金融资产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衍生品投资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产品类型 | 投资金额 | 投资日期 | 标的物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1 | 商品期货 | 87.45 | 2022年2月 | 铝 | 是 |
2 | 商品期货 | 1,169.72 | 2022年3月 | 棉花、铝、铁矿石等商品 | 是 |
3 | 商品期货 | 130.48 | 2022年4月 | 玉米、燃料油等商品 | 是 |
4 | 商品期货 | 64.13 | 2022年7月 | 棉花、铁矿石、螺纹钢等商品 | 是 |
5 | 商品期货 | 228.33 | 2022年8月 | 棉花、石油沥青、铁矿石等商品 | 是 |
合计 | 1,680.12 | - | - | - |
由上表可知,公司上述新增衍生品投资标的物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具备相关性,且主要目的为通过溢价退出实现资本增值,因此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新增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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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金融资产投资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产品名称/企业名称 | 产品类型 | 投资金额 | 投资日期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1 | 招商资管景睿FOF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资管产品 | 2,000.00 | 2022年1月 | 是 |
2 | 念觉山金优恒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2,000.00 | 2022年1月 | 是 |
3 | 桐昇通惠山金一号FOF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240.00 | 2022年1月 | 是 |
4 | 粤财信托·鹏雅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信托产品 | 3,800.00 | 2022年3月 | 是 |
5 | 孝庸山金专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4,000.00 | 2022年3月 | 是 |
6 | 中建15期工程尾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资管产品 | 4,000.00 | 2022年6月 | 是 |
7 | 财通基金安泰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资管产品 | 7,900.00 | 2022年6月 | 是 |
8 | 鲲腾山金复合CTA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2,000.00 | 2022年5月 | 是 |
9 | 山金期货金色时代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资管产品 | 2,000.00 | 2022年5月 | 是 |
10 | 东海证券海聚龙城2号定增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资管产品 | 3,000.00 | 2022年8月 | 是 |
11 | 金泉山金金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3,000.00 | 2022年8月 | 是 |
12 | 山金期货金源FOF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资管产品 | 1,000.00 | 2022年8月 | 是 |
13 | 衍复中性十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3,000.00 | 2022年9月 | 是 |
14 | 山金星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00.00 | 2022年9月 | 是 |
15 | 财通基金安泰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资管产品 | 1,000.00 | 2022年9月 | 是 |
16 | 山金星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00.00 | 2022年9月 | 是 |
17 | 山金金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00.00 | 2022年10月 | 是 |
18 | 山金金石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00.00 | 2022年10月 | 是 |
18 | 山金金石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00.00 | 2022年10月 | 是 |
20 | 财通基金安泰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资管产品 | 4,000.00 | 2022年11月 | 是 |
21 | 金泉山金金源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00.00 | 2022年11月 | 是 |
22 | 金泉山金金源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00.00 | 2022年11月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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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企业名称 | 产品类型 | 投资金额 | 投资日期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23 | 金泉山金金源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00.00 | 2022年11月 | 是 |
24 | 山金崯坤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200.00 | 2022年11月 | 是 |
25 | 山金崯坤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200.00 | 2022年11月 | 是 |
26 | 山金金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25,049.03 | 2022年12月 | 是 |
27 | 金泉山金金源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5,900.00 | 2022年12月 | 是 |
28 | 山金金石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00.00 | 2022年12月 | 是 |
29 | 山金金石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00.00 | 2022年12月 | 是 |
30 | 山金金石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00.00 | 2022年12月 | 是 |
31 | 山金崯坤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800.00 | 2023年1月 | 是 |
32 | 招商资管景睿FOF5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资管产品 | 856.58 | 2023年1月 | 是 |
33 | 山金崯坤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600.00 | 2023年2月 | 是 |
34 | 金泉山金金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00.00 | 2023年2月 | 是 |
35 | 山金金源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5000.00 | 2023年3月 | 是 |
36 | 山金金石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400.00 | 2023年3月 | 是 |
37 | 金泉山金金源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400.00 | 2023年3月 | 是 |
38 | 金泉山金金源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3,000.00 | 2023年3月 | 是 |
39 | 金泉山金金源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400.00 | 2023年3月 | 是 |
40 | 金泉山金金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2,000.00 | 2023年3月 | 是 |
41 | 山金金石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2.00 | 2023年4月 | 是 |
42 | 山金金石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300.00 | 2023年4月 | 是 |
43 | 山金金石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300.00 | 2023年4月 | 是 |
44 | 山金金石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300.00 | 2023年4月 | 是 |
45 | 金泉山金金源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1,900.00 | 2023年7月 | 是 |
7-1-23
序号 | 产品名称/企业名称 | 产品类型 | 投资金额 | 投资日期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46 | 金泉山金金源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600.00 | 2023年7月 | 是 |
47 | 金泉山金金源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600.00 | 2023年7月 | 是 |
48 | 山金金石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2,000.00 | 2023年7月 | 是 |
合计 | - | 95,947.61 | - | - |
公司实施上述资管产品等的投资主要以获取中短期财务价值为目的,通过溢价退出实现资本增值,因此均属于财务性投资。
7.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况。
8.拟实施投资项目
截至2023年8月31日,山金金控已通过投资决策会但尚未投出的基金产品、资管产品等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产品名称/企业名称 | 产品类型 | 拟投资 金额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1 | 山金金源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4,900.00 | 是 |
2 | 山金金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9,900.00 | 是 |
3 | 山金金石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2,998.00 | 是 |
4 | 山金金石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600.00 | 是 |
5 | 山金金石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700.00 | 是 |
6 | 山金金石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700.00 | 是 |
7 | 山金金石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产品 | 700.00 | 是 |
合计 | - | 20,498.00 | - |
注:项目1 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1亿元,截至2023年8月31日已投出5,100万元;
项目2: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15,000万元,截至2023年8月31日已投出5,100万元;
项目3: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25,000万元,截至2023年8月31日已实际投出22,002万元;
项目4: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1,000万元,截至2023年8月31日已实际投出400万元;
项目5: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1,000万元,截至2023年8月31日已实际投出
7-1-24
300万元;项目6: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1,000万元,截至2023年8月31日已实际投出300万元;
项目7:内部投决会通过的投资额度为1,000万元,截至2023年8月31日已实际投出300万元。
公司拟实施的上述投资项目主要以获取中短期财务价值为目的,通过溢价退出实现资本增值,且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具备相关性,因此均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即2022年6月2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12月2日)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已实施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认定的财务性投资合计114,507.73万元,其中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16,880.00万元,衍生金融资产投资1,680.12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投资95,947.61万元;同时,公司拟实施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认定的财务性投资20,498.00万元。公司已实施及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合计135,005.73万元。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即2022年6月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需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公司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2年6月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合计135,005.73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予以扣除。
二、报告期各期,公司在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日均存款及贷款的金额、利率,占公司存款、贷款的比例,存贷款利率与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是否存在资金使用受限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在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日均存款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 货币资金 | 其中:财务公司活期存款 | 所占比例 | 其中:财务公司保证金 | 所占比例 |
2020年度 | 396,443.28 | 123,047.14 | 31.04% | 80.60 | 0.02% |
2021年度 | 441,197.73 | 133,465.23 | 30.25% | 177.05 | 0.04% |
2022年度 | 586,076.94 | 200,184.43 | 34.16% | 1,127.07 | 0.19% |
2023年1-6月 | 746,630.85 | 257,838.55 | 34.53% | 527.64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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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公司在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日均贷款情况
单位:万元
年度 | 长(短)期借款 | 其中:财务公司法透贷款 | 所占比例 | 其中:财务公司流动贷款 | 所占比例 |
2020年度 | 767,349.05 | 9,274.18 | 1.21% | 33,093.00 | 4.31% |
2021年度 | 1,066,018.54 | 1,046.58 | 0.10% | 57,420.55 | 5.39% |
2022年度 | 1,779,607.07 | 9,776.44 | 0.55% | 54,629.15 | 3.07% |
2023年1-6月 | 2,768,729.15 | 2,712.71 | 0.10% | 69,747.73 | 2.52% |
3.存贷款利率与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
(1)为保障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及收益性,其所属子企业在财务公司每日活期账户资金余额超过50万元部分可享受协定存款利率,不足50万元按活期利率计息。成员企业开通协定存款产品时,给予相应高利率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在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的存款业务利率情况如下:
产品种类 | 存款金额 | 央行基准利率 | 市场询价 利率 | 财务公司实际利率 |
活期存款 | 活期账户每日活存活用,因享受协定存款产品,活期账户每日最多50万元按活期计息 | 0.35% | 0.35% | 0.42% |
协定存款 | 每日活期账户超过50万元存款余额享受协定存款利率 | 1.15% | 未享受银行此类产品 | 1.38% |
(2)贷款利率比较
公司在财务公司贷款利率与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对比情况见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问题七之答复。
根据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确定的贷款利率在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及国家贷款利率政策的前提下,不高于股份公司成员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且无需股份公司成员提供任何股份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
综上所述,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利率与在其他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放于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款项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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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日期 | 受限原因 | 受限金额 | 占当期受限资金比例 | 明细科目 |
2020-12-31 |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806,000.00 | 0.17% | 其他货币资金 |
2021-12-31 |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9,069,746.05 | 1.88% | 其他货币资金 |
2022-12-31 |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7,157,738.95 | 0.38% | 其他货币资金 |
2023-6-30 |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3,852,268.90 | 0.42% | 其他货币资金 |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控股股东是否存在通过财务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约定了2020年-2022年山金财务公司为发行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内容与预计额度上限,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约定了2022年-2024年山金财务公司为发行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内容与预计额度上限,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山金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山金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成员提供存款、结算、贷款、融资租赁、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等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公司持有山金财务公司30%的股份,公司也可从山金财务公司的业务发展中获得收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了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天圆全专字审[2021]000343号、天圆全专字审[2022]000614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XYZH/2023JNAA5F0025)。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对各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认
7-1-27
为山东黄金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公司存在较高货币资金的同时,维持大量对外债务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现金流入净额情况对未来资金缺口进行测算,说明在持有大额货币资金、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下进行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
1.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及借款余额较高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货币资金及银行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6.30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短期借款 | 1,433,485.75 | 661,423.10 | 578,369.91 | 786,572.08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 47,238.34 | 43,380.00 | 47,200.00 | 34,750.00 |
长期借款 | 1,842,922.06 | 1,354,830.50 | 533,963.59 | 67,750.00 |
银行借款合计 | 3,323,646.15 | 2,059,633.60 | 1,159,533.50 | 889,072.08 |
货币资金 | 775,597.95 | 963,430.75 | 500,771.71 | 346,010.75 |
注:上述银行借款包括从集团财务公司借款,下同。
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及银行借款均保持较高的余额,具体原因如下:
(1)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量较大
公司所处的黄金采选、冶炼业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作为经营规模行业领先的大型矿采、冶炼企业,旗下经营分支机构众多,需要储备较多的货币资金以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333,803.72 | 4,757,019.08 | 3,358,903.56 | 5,263,679.73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78,143.58 | 366,612.99 | 363,443.36 | 288,809.83 |
合计 | 2,511,947.30 | 5,123,632.07 | 3,722,346.92 | 5,552,489.56 |
(2)各类保证金等其他货币资金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6.30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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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 | 74.30 | 39.34 | 34.17 | 48.78 |
银行存款 | 458,437.49 | 642,450.56 | 289,678.66 | 218,531.43 |
其他货币资金 | 317,086.16 | 320,940.86 | 211,058.88 | 127,430.54 |
合计 | 775,597.95 | 963,430.76 | 500,771.71 | 346,010.75 |
其他货币资金占比 | 40.88% | 33.31% | 42.15% | 36.83%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中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27,430.54万元、211,058.88万元、320,940.86万元、317,086.16万元,占比分别为36.83%、42.15%、
33.31%、40.88%,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需要储备大量的流动资金以备经营支出,同时公司持续开展的矿山建设开发、金矿资源整合致资金需求量进一步加大,自身经营积累难以满足经营发展资金需求,需要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多渠道筹措经营资金,因此形成大量的票据保证金。同时,公司境内矿山金矿开采业务产生了大量土地复垦保证金,较高的保证金导致货币资金的可支配度及流动性受到较大限制。
(3)多项大型矿山建设项目持续推进产生大量的融资需求
报告期内,围绕打造山东黄金世界级黄金生产基地的战略目标和推进产能持续提升的经营目标,公司积极推进三山岛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扩界扩能)工程、玲珑金矿东风矿区扩能扩界工程、新城金矿采选扩建工程等一系列大型矿山建设项目的持续开展,公司经营积累产生的资金盈余难以满足该等建设项目的投入需求,必须通过银行借款等举债融资方式筹措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369,773.86 | 421,414.90 | 355,590.26 | 487,978.8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2,306.71 | 297,177.54 | 182,224.27 | 591,838.74 |
(4)公司资源整合战略的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大了资金需求量
报告期内,公司秉持“资源为先”的经营理念,持续加大金矿资源储备投入,积极推进优质矿山资源的并购整合以进一步提升资源储备、优化资源布局。近年来,公司相继完成了收购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焦家金矿矿业权、收购山东天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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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山东莱州鲁地金矿、山东地矿来金 100%股权、莱州鸿昇矿业 45%股权以及收购金控资本100%股权等一系列围绕加大资源储备、扩大经营布局的收购项目,以上收购已支付对价合计达94.04亿元。该等收购行为的实施进一步加大了资金需求量,直接或间接产生大量的银行借款。同时,公司收购银泰黄金20.93%的股份并取得其控股权的并购项目于2023年6月30日已签署协议、取得国资管理部门批复并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于2023年7月20日完成证券过户登记,2023年8月14日银泰黄金完成董事会改选,公司获得银泰黄金控制权),该项交易标的额达127.60亿元,期末已支付股权转让款38.28亿元。综上,资金密集的行业特性、规模化经营的业务特征及保证金量较高的经营需求,决定了公司需维持较大的货币资金规模;以提升产能为目标的大型矿山建设项目的持续推进以及以全面提升资源储备、优化资源布局为目标的金矿资源并购整合的不断开展,致使公司依赖自身经营积累难以满足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必须依托银行借款等方式广泛筹措资金。因此,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在保持大量货币资金的同时维持大量对外债务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
2. 结合现金流入净额情况对未来资金缺口进行测算,说明在持有大额货币资金、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下进行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合理性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775,597.95万元,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余额为821,783.69万元,合计为1,597,381.64万元,但从资金需求量看,仍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
(1)在建工程项目及资源整合资金需求
目前已开工建设的多个矿山开发建设类项目预算金额高、建设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以三山岛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扩界扩能)工程、玲珑金矿东风矿区扩能扩界工程、新城金矿采选扩建工程、Namdini Project Predevelopment等四个大型项目为例,其项目预算额、期末累计投入额、尚需投入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预算金额 | 工程进度(%) | 已累计投入 金额 | 尚需投入金额 |
三山岛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扩界扩能)工程 | 1,432,916.37 | 4.65% | 66,630.61 | 1,366,285.76 |
玲珑金矿东风矿区扩能扩界工程 | 122,732.79 | 53.70% | 65,907.51 | 56,82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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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金矿采选扩建工程 | 378,397.14 | 37.53% | 77,020.25 | 301,376.89 |
NamdiniProject redevelopment | 350,183.83 | 20.22% | 70,807.17 | 279,376.66 |
合计 | 2,284,230.13 | - | 280,365.54 | 2,003,864.59 |
同时,基于打造世界黄金生产基地的战略考量,未来公司仍将持续加大资源储备力度,在金矿资源整合、优化产业布局上仍将产生大量的资金投入。其中,公司收购银泰黄金20.93%的股份并取得其控股权的并购项目交易标的额达
127.60亿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支付股权转让款38.28亿元。
(2)发行人债务偿还资金需求
截至2023年6月末,发行人短期借款(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长期借款余额合计达3,323,646.15万元,公司将持续存在偿债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偿还借款支付的现金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偿还借款支付的现金 | 709,552.61 | 1,731,332.63 | 1,200,898.61 | 1,301,330.8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2,306.71 | 297,177.54 | 182,224.27 | 591,838.74 |
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在不考虑外部融资情况下,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难以覆盖偿还借款资金支出。
(3)资产负债率及财务费用双高,借款融资空间有限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主要通过债务融资渠道筹措资金,导致资产负债率持续上升,且维持在较高水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9.00%、59.41%、
59.55%和62.62%。同时,大量债务融资导致公司财务费用支出持续较高、经营收益能力持续承压。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财务费用(万元) | 69,843.67 | 104,710.61 | 71,076.06 | 87,657.62 |
其中:利息支出 | 70,231.68 | 105,099.97 | 73,178.20 | 81,625.3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 流量 | 112,306.71 | 297,177.54 | 182,224.27 | 591,838.74 |
(4)公司资金缺口测算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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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金额(万元) |
可自由支配资金 | |
货币资金① | 775,597.95 |
其中:使用受限的其他货币资金② | 90,909.05 |
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存款③ | 34,472.24 |
交易性金融资产④ | 319,348.80 |
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小计(①-②-②+②) | 969,565.4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 | 604,068.72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 | 604,068.72 |
未来资金需求 | |
并购项目股权转让款① | 893,200.00 |
重要建设项目资金需求② | 2,003,864.59 |
未来利润分配资金需求③ | 31,314.01 |
最低资金保有量需求④ | 26,207.90 |
本次募投项目资金缺口⑤ | 827,193.10 |
资金需求小计(①+②+②+②+②) | 3,781,779.60 |
资金缺口=未来资金需求-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金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 | 2,208,145.42 |
①预计未来现金流入
公司根据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和2023年及2024年预测的营业收入(预测的营业收入仅为论证公司营运资金缺口情况,不代表公司对今后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销售预测或承诺)预计未来两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1%、5.37%、 9.29%和4.10%,呈波动趋势。2022年下半年以来,公司下属子公司基本全部复工复产,且国际金价持续上涨,公司结合未来两年的业务发展趋势,合理预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维持在8%左右。
公司根据预测的未来两年的营业收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营业收入比例的情况,预计2023年下半年和2024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8,068.72万元、416,000.00万元。
②并购项目股权转让款
2022年12月,公司与银泰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黄金”)实际控制人沈国军、控股股东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沈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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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拟将其合计持有银泰黄金20.93%的股份转让给公司。2023年1月,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后,上述银泰黄金股份转让价款最终定价为人民币 127.60亿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述股权收购已支付股权转让款38.28亿元,尚需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89.32亿元。
③重要建设项目资金需求
除本次募投项目外,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备案和协议签订情况,预计重要建设项目需要投入的金额为2,003,864.59万元。具体项目情况详见“问题四、2、
(1)”中之描述。
④未来利润分配资金需求
公司2022年度拟现金分红31,314.01万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金分红已于2023年7月18日实施完毕)。
⑤最低资金保有量需求
最低现金保有量系公司为维持其日常营运所需要的最低货币资金,根据最低现金保有量=年付现成本总额÷货币资金周转次数计算。货币资金周转次数(即“现金周转率”)主要受净营业周期(即“现金周转期”)影响,净营业周期系外购承担付款义务,到收回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应收款项的周期,故净营业周期主要受到存货周转期、应收款项周转期及应付款项周转期的影响。净营业周期的长短是决定公司现金需要量的重要因素,较短的净营业周期通常表明公司维持现有业务所需货币资金较少。
根据公司2023年预计财务数据测算,公司在现行运营规模下日常经营需要保有的最低货币资金为26,207.90万元,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计算公式 | 金额 |
最低现金保有量(万元) | ①=②÷② | 26,207.90 |
2023年度付现成本总额(万元) | ②=②+②-② | 2,293,834.73 |
2023年度营业成本(万元) | ④ | 2,005,619.11 |
2023年度期间费用(万元) | ⑤ | 438,215.62 |
2023年度非付现成本总额(万元) | ⑥ | 150,000.00 |
货币资金周转次数(现金周转率) | ③=360÷② | 87.52 |
现金周转期(天) | ⑦=②+②-② | 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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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周转期(天) | ⑧ | 33.64 |
应收款项周转期(天) | ⑨ | 1.40 |
应付款项周转期(天) | ⑩ | 30.93 |
⑥本次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本次募投项目“焦家矿区(整合)金矿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827,313.1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额738,286.69万元;拟自有资金投入89,026.41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投入120.00万元,尚存在资金缺口827,193.10万元。综上,公司在大型矿山项目建设及资源整合资金投入以及偿债资金需求量较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难以解决前述资金缺口,且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利息支出额大的状况下,举债融资空间有限,需要以股权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在解决经营、发展所需资金的基础上,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经营收益能力。公司在持有大额货币资金、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下进行本次融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
2.查阅了申请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科目明细资料,判断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和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
3.取得并查阅申请人的投资决议文件、公告文件、理财产品认购协议、对外投资协议、股权收购/投资协议、被投基金合伙协议、股权转让款银行回单等资料对公司财务性投资情况进行核查;
4.通过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网站进行查询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5.通过查阅相关文件、沟通交流等方式向公司了解对外投资背景目的、持有计划和后续投资计划等情况;
6.了解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及贷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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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了关联方资金拆借签署的相关协议、查阅了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相关决策程序;
7.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半年报等定期报告,同时核查了报告期内各月度财务报表及与关联方发生的存款、贷款情况,包括不限于银行存款明细账、借款合同、期末函证信息等文件;
8.查阅了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存款协议相关文件,同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存款基准利率进行对比;抽取了关联方资金拆借签署的相关协议,同时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对比,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9.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公告等文件,核查上述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0.对发行人报告期末主要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受限情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函证程序进行核查,并获取重要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及受限资金明细表;
11. 获取了重大在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审批文件、施工进度表等文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后需建设计划等;
12. 了解公司取得的大额有息负债情况,检查相应的借款合同及报告期末与借款相关的函证,同时获取报告期内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明细表、对大额借款、还款凭证、银行单据进行检查,同时对报告期内利息金额进行测算,复核账面利息费用的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较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参股集团财务公司、投资与公司主业存在协同效应的企业以及各项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款项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其他债务及权益工具投资252,143.16万元、拆出资金本息合计14,176.06万元、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409.20万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企业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10.00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债务及权益工具投资554,945.27万元,均属于财务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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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发行人合计持有财务性投资金额821,783.69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通过投资决策会等内部决策程序但尚未实施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25,598.00万元,已投资及拟投资财务性投资合计金额为847,381.69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24%,未超过30%。因此,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即2022年6月2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12月2日)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已实施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认定的财务性投资合计114,507.73万元,其中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16,880.00万元,衍生金融资产投资1,680.12万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投资95,947.61万元;同时,截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拟实施财务性投资20,498.00万元。综上,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共计135,005.73万元。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即2022年6月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需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公司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2年6月2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合计135,005.73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予以扣除。
3.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存在较高货币资金的同时,维持大量对外债务系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行人在持有大额货币资金、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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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申报材料,1)控股股东黄金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持有的黄金矿权资产或实质开展的黄金开采和选冶业务与公司存在一定同业竞争。2)控股股东黄金集团及其子公司有色集团未完全履行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时所作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且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对承诺进行变更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请发行人说明:(1)未完全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原因,整改情况及后续解决措施;(2)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将对本次发行造成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1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未完全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原因,整改情况及后续解决措施
1、黄金集团及有色集团未按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承诺履行情况
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黄金集团及有色集团在《关于避免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中承诺“……2.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仅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嵩县天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山东盛大矿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承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等拥有黄金业务资产但因不符合上市条件而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持有。目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所实际控制前述公司股权、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所实际控制的黄金业务资产已委托山东黄金进行管理。
本公司承诺,将在本承诺函出具后的三年内,通过对外出售的方式处置上述与黄金业务相关的资产,山东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上述资产具有优先购买权。
3.山东黄金本次重组完成后,针对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山东黄金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山东黄金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承诺: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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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从事并尽最大可能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放弃拟从事的山东黄金同类业务并将实质性获得的山东黄金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让予山东黄金;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不从事与山东黄金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山东黄金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黄金集团及有色集团作出承诺后,对前述承诺中与发行人存在一定竞争的黄金业务资产,未在承诺作出之日起三年通过出售的方式进行处置;在获取竞争商机告知发行人并取得发行人放弃竞争商机的情况下,新增招远九洲、山东成金两家持有黄金业务资产公司的股权。
2、黄金集团/有色集团未按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承诺出售黄金业务相关资产原因黄金集团及/或有色集团除已将嵩县天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盛大矿业有限公司已转让至非关联方,山东天承矿业有限公司已注入上市公司外,未按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所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未将承诺的其他黄金业务相关资产在承诺作出之日起三年内对外出售或注入上市公司,具体原因如下:
承诺方 | 公司名称 | 未出售、整合原因 |
山东黄金集团 | 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 | ②部分探矿权尚未探明资源储量,评估无法合理体现价值; ②部分探矿权正在办理探转采手续,尚未取得采矿权证; ②部分采矿权的所涉土地及房产未取得权证,正在进行瑕疵资产整改工作; |
山东黄金集团、有色集团 | 海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 | 该公司下属采矿权的租赁土地已到期,正在重新规划办理土地使用权; |
山东黄金集团 | 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 | ②下属蓬莱地区采矿权、探矿权涉及政府调整整合规划正在办理矿权整合; ②蓬莱地区采矿权及探矿权因涉及租赁土地,相关土地和房产无产权证,正在进行规范; |
有色集团 | 嵩县山金矿业有限公司 | 此前该公司因涉及土地及产权问题无法进行转让,现相关土地及房产瑕疵已解决,其控股股东有色集团将根据相关承诺,适时将该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
同时,黄金集团在收悉招远九洲、山东成金两家公司51%股权转让《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后,2021年12月31日,以《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招远市九洲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成金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竞争商机的征询函》该函详细介绍了项目基本情况、尽职调查情况、并购要求及建议等事项,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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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发行人是否参与该等商机。发行人非关联董事经通讯会议审议,出具了拒绝竞争商机的《非关联董事确认函》,2022年1月6日,发行人对该等竞争商机以《关于<收购“招远市九洲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成金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竞争商机的征询函>的回复函》回复了黄金集团。发行人非关联董事认为“考虑到卖方对于收购方企业性质、项目交易的保密要求以及交易时间表的要求,上市公司因为监管要求,将无法配合。我们经审议后一致决定不对该竞争商机进行调查,因此拒绝并不争取该竞争商机。”黄金矿权资产作为全球战略性资源,具有战略性、稀缺性,不能再生复制,一旦丧失控制无法再次获取,黄金集团在告知发行人竞争商机,发行人明确放弃商机的情况下,为发行人业务持续发展储备黄金矿业资源而获取。发行人前述放弃竞争商机经非关联董事以通讯会议形式审议并由黄金集团先行获取持有,根据黄金集团所作出的承诺,除将其在境内持有的黄金矿权资产的公司或其母公司股权委托给发行人管理外,在上市公司认为需要并符合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时注入上市公司,发行人的前述放弃履行了非关联董事审议决策程序,放弃商机并由黄金集团获取持有具有合理性,有利上市公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进行整改情况及后续解决措施
2022年11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进一步落实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议案》,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11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黄金集团及/或有色集团对其未按时履行并及时对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时所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进行了变更。黄金集团进一步落实后的承诺如下:
“1.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金”)通过发行股份购买本公司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全面注册制相关文件,《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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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在境内所拥有具备注入山东黄金条件的与山东黄金主业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资产都将注入山东黄金。
2.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青海山金矿业有限公司、海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嵩县山金矿业有限公司、招远市九洲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成金矿业有限公司等拥有黄金业务资产但因不符合上市条件或整体规划考虑而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持有。目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所实际控制前述公司股权、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所实际控制的黄金业务资产已委托山东黄金进行管理。上述企业存在资源储量尚未探明、盈利前景尚不明朗或主要资产权证有待规范等情况,为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公司除已委托山东黄金进行委托管理外,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或山东黄金从战略布局、资源禀赋、市场等认为需要注入上市公司的,本公司应依法启动注入山东黄金程序:业务正常经营、权属清晰、规范性情况良好、在产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该等资产为企业的)不低于山东黄金上年水平或非在产企业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8%。
同时,本公司承诺,对上述与黄金业务相关的资产,本公司将于2025年11月10日前通过优先注入山东黄金,在不符合上述注入山东黄金相关条件或者山东黄金不愿意收购的情形下经事先征得山东黄金同意出售给无关第三方等方式,稳妥推进同业竞争的解决。
3.针对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山东黄金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山东黄金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不从事并尽最大可能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放弃拟从事的山东黄金同类业务并将实质性获得的山东黄金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让予山东黄金;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不从事与山东黄金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山东黄金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4.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在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山东黄金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公司自愿放弃并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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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放弃与山东黄金的业务竞争。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赔偿山东黄金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承诺事项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山东黄金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有色集团进一步落实后的承诺如下:
“1.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黄金”)通过发行股份购买本公司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完成后,山东黄金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在境内所拥有具备注入山东黄金条件的与山东黄金主业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资产都将注入山东黄金。
2.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仅嵩县山金矿业有限公司、海南山金矿业有限公司虽小规模经营黄金业务但因不符合上市条件而为本公司持有。目前本公司及所实际控制前述公司股权已委托山东黄金进行管理。
上述企业存在资源储量尚未探明、盈利前景尚不明朗或主要资产权证有待规范等情况,为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公司除已委托山东黄金进行委托管理外,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或山东黄金从战略布局、资源禀赋、市场等认为需要注入上市公司的,本公司应依法启动注入山东黄金程序:业务正常经营、权属清晰、规范性情况良好、在产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该等资产为企业的)不低于山东黄金上年水平或非在产企业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8%。
同时,本公司承诺,对上述与黄金业务相关的资产,本公司将于2025年11月10日前通过优先注入山东黄金,在不符合上述注入山东黄金相关条件或者山东黄金不愿意收购的情形下经事先征得山东黄金同意出售给无关第三方等方式,稳妥推进同业竞争的解决。
3.山东黄金本次重组完成后,针对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未来拟从事或实质性获得山东黄金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且该等业务或商业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与山东黄金可能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不从事并尽最大可能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放弃拟从事的山东黄金同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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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并将实质性获得的山东黄金同类业务或商业机会让予山东黄金;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不从事与山东黄金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山东黄金的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4.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在市场份额、商业机会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可能对山东黄金带来不公平的影响时,本公司自愿放弃并尽最大努力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放弃与山东黄金的业务竞争。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赔偿山东黄金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承诺事项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山东黄金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经核查,黄金集团及有色集团因探矿权储量未探明、地方政府规划调整涉及的矿权整合、探矿权转采和土地、房产等权属瑕疵、资源储备等原因,未按承诺对外出售、注入上市公司,未完全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黄金集团及有色集团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对承诺进行规范变更,除将在中国境内持有黄金矿权资产并实质开展黄金开采、选冶的公司或其母公司股权委托给发行人进行管理外,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或山东黄金从战略布局、资源禀赋、市场等认为需要注入上市公司的,依法启动注入山东黄金程序,同时承诺,对上述与黄金业务相关的资产,黄金集团及有色集团将于2025年11月10日前通过优先注入山东黄金,在不符合上述注入山东黄金相关条件或者山东黄金不愿意收购的情形下经事先征得山东黄金同意出售给无关第三方等方式,稳妥推进同业竞争的解决。
二、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将对本次发行造成影响
黄金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持有前述黄金矿权资产,未按承诺进行履行,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同业竞争,其主要原因为黄金集团及其控制企业持有黄金矿权资产存在探矿权储量未探明、盈利前景不明、地方政府规划涉及的矿权整合、探矿权转采和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等问题,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不存在权属瑕疵,未对外出售或注入上市公司。对于探矿权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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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探明、盈利前景不明、探矿权转采和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等问题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不仅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还会因探矿权储量未探明、盈利前景不明、资产权属不完整,致上市公司损失,有损广大中小股东利益;若黄金集团进行对外出售,前述资产会因探矿权储量未探明、政府规划涉及的矿权整合和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等问题,不能完整的进行评估,无法完全体现其价值,有损国有资产,不能满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本要求。
黄金矿权资产作为全球战略性资源,具有战略性、稀缺性,不能再生复制,黄金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前述黄金矿产资源,并将相关持有矿权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权委托给发行人进行规范管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且上市公司认为需要时,无条件配合注入上市公司,不仅有利减少矿产资产因缺失规范管理致使产生社会公共损害,也有利上市公司资源可持续发展,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故不存在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经核查,黄金集团存在未按承诺履行的情形,违反了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所作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该违反承诺行为并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黄金集团及有色集团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进行规范,进一步落实变更了承诺,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经2022年11月10日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25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中小股东分别进行投票并及时披露。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不存在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发行人违反承诺行为不会影响本次发行条件,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经核查,黄金集团及其控制企业在中国境内持有的黄金业务相关资产或实质开展黄金开采和选冶业务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同业竞争,因探矿权储量未探明、盈利前景不明、地方政府规划涉及的矿权整合、探矿权转采和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等问题,未按承诺及时出售、注入上市公司并持有;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黄金集团及有色集团前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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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承诺行为未受到相关处罚,其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对承诺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变更,并依法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将持有矿权资产公司或其母公司股权委托给发行人管理,并在符合相关规定监管要求且发行人认为需要时优先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减少矿产资产因缺失规范管理致使产生社会公共损害,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资源可持续发展,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黄金集团前述违反承诺行为,不存在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不会影响本次发行条件,也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山东黄金集团和有色集团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函》、未整合资产的《股权托管协议》、定期报告、重组持续督导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与山东黄金集团管理层进行了访谈,获得了未整合资产原因的说明文件;
2.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变更承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后的《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山东黄金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避免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相——发行类第6号》,经核查,黄金集团及其控制企业在中国境内持有的黄金业务相关资产或实质开展黄金开采和选冶业务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同业竞争,因探矿权储量未探明、盈利前景不明、地方政府规划涉及的矿权整合、探矿权转采和土地、房产权属瑕疵等问题,未按承诺及时出售、注入上市公司并持有;黄金集团及有色集团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对承诺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变更,并依法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将持矿权资产公司或其母公司股权委托给发行人管理,并在符合相关规定监管要求且发行人认为需要时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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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减少矿产资产因缺失规范管理致使产生社会公共损害,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资源可持续发展,规范后的承诺已生效,不存在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企业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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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及主营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正在办理中。2)“金冶炼”行业生产的“金(重选法提金工艺除外)”为高污染产品,公司主营业务包含黄金选冶。请发行人说明:(1)是否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资质、许可等,尚未取得的资质、许可等的办理进度及预计取得时间;(2)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是否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资质、许可等,尚未取得的资质、许可等的办理进度及预计取得时间
(一)是否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资质、许可等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质、许可等包括项目审批手续、建设施工许可及生产经营许可,其中审批手续包括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节能审查等文件,建设施工许可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文件,生产经营许可包括采矿许可、排污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辐射安全许可、取水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文件。
(1)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的资质、许可等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的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资质、许可等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需要取得的资质、许可等 | 资质、许可等文件编号 |
1 | 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矿区(整合)金矿资源开发工程 |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情况 | 鲁发改项审〔2022〕554号 |
环评批复情况 | 烟环审〔2022〕8号 | ||
节能审查意见 | 鲁发改项审[2023]203号 | ||
土地使用权情况 | 部分取得(注) | ||
采矿许可 | C1000002011024120106483 |
注: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需土地部分为自有土地(即莱州公司名下的莱州国用(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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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部分为租赁土地(莱州国用(01)字第0635号、莱州国用(01)字第06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莱州国用(05)第108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部分尚未取得土地并正在获得中。
(二)尚未取得的资质、许可等的办理进度及预计取得时间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取得的资质、许可的办理进度及预计取得时间等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尚未取得的资质、许可等 | 办理进度 | 预计取得时间 |
1 | 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焦家矿区(整合)金矿资源开发工程 | 土地使用权情况 | 除自有土地及租赁土地之外新增土地部分目前正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单独选址项目规划和用地报批相关手续。 | 预计于2023年11月前完成募投项目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署,于2023年12月前取得募投项目土地的不动产权证。 |
安全生产许可 | 尚未办理 | 项目建成后开始申请,预计于2028年12月底完成。 | ||
排污许可 | 尚未办理 | 项目建成后开始申请,预计于2028年12月底完成。 | ||
辐射安全许可 | 尚未办理 | 项目建成后开始申请,预计2028年12月底完成。 | ||
取水许可 | 尚未办理 | 项目建成后开始申请,预计2028年12月底完成。 |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尚未办理 | 项目建成后开始申请,预计2028年12月底完成。 |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尚未办理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6个月内完成。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尚未办理 | 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个月内完成。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尚未办理 | 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个月内完成。 |
注:莱州公司焦家金矿整合前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资质和许可,但需要在募投项目在整合完成并建设投产后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综上,公司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现阶段所需的资质、许可等,尚未取得的资质、许可等需要待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办理。
二、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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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生产经营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公司所属企业污染物持续强化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要求。①废水:企业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矿井水优先补充用水生产用水,剩余矿井水广泛用于农田灌溉或生态补水,外排矿井水水质均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其中山东省内矿山外排矿井水水质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108)等地方标准要求。②废气:发行人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山东省内企业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一般区域≦20mg/m3,重点区域≦10mg/m3)要求,低于国家标准(≦120mg/m3)要求,山东省外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发行人境内生产经营涉及的主要排污单位及排污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1三山岛金矿 | 废水 | CODcr | 8.75mg/l | 18.01 | CODcr126 氨氮 110.96 | 达标后排放 | 1 | 三山岛金矿废水总排口 | 无 |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 |
氨氮 | 1.27mg/l | 2.29 | ||||||||
达标后排放 | 1 | 曹家埠矿区废水总排口 | 无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
CODcr | 12mg/l | 1.56 | ||||||||
氨氮 | 0.32mg/l | 0.05 | ||||||||
废气 | 氮氧化物 | 33mg/m? | 0.107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1 | 新立矿区燃气锅炉 | 无 |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 | |
二氧化硫 | 8.5mg/m? | 0.017 | - | |||||||
颗粒物 | 4.0mg/m? | 0.010 |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1 | 三山岛矿区燃气锅炉 | ||||||||
氮氧化物 | 35mg/m? | 0.152 | - | |||||||
二氧化硫 | 未检出 | - | - | |||||||
颗粒物 | 4.15mg/m? | 0.021 | - | |||||||
颗粒物 | 3.9-9.0mg/m3 | 6.90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8 | 选矿车间 | 无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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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2焦家金矿 | 废水 | 达标后排放 | 1 | 金城镇石虎嘴海边 | 无 |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 | ||||
CODcr | 9.3mg/l | 23.76 | 57.79 | |||||||
氨氮 | 0.631mg/l | 1.61 | 39.6 | |||||||
废气 | 颗粒物 | 7.1mg/m3 | 4.64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10 | 选矿厂、充填站、石子厂 | 无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3玲珑金矿 | 废水 | CODcr | 7mg/l | 2.65 | 162.06 | 达标后排放 | 1 | 玲珑矿井水处理 | 无 |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 -2018) |
氨氮 | 0.908mg/l | 0.37 | 27.01 | |||||||
废气 | 二氧化硫 | 1mg/m? | 0.015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2 | 玲珑锅炉房 | 无 |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 | |
氮氧化物 | 38mg/m? | 0.32 | 1.934 | |||||||
颗粒物 | 5.67mg/m? | 0.048 | - | |||||||
颗粒物 | 5.49mg/m? | 1.43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10 | 玲珑选矿厂、灵山选矿厂、灵山充填站、东风充填站 | 无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4新城金 | 废水 | 无废水排放 | 无废水排放 |
7-1-49
矿* | 废气 | 颗粒物 | 4.15mg/m? | 1.18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4 | 选矿破碎、筛分、质检、充填车间排放口 | 无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5黄金冶炼公司 | 废水 | 无废水排放 | 无废水排放 | |||||||
废气 | 氯气 | 2.26mg/m? | 0.1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1 | 精炼车间 | 无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
氯化氢 | 8.28mg/m? | 0.37 | - | |||||||
氰化氢 | 0.23mg/m? | 0.01 | - | |||||||
氮氧化物 | 38.5mg/m? | 1.95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1 | 精炼车间 | 无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6蓬莱矿业* | ||||||||||
废水 | 无废水外排 | 无废水外排 | ||||||||
废气 | 颗粒物 | 7.8mg/m? | 0.41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4 | 破碎、筛分工段 | 无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7沂南金矿铜井分矿* | 废水 | |||||||||
CODcr | 10.95mg/l | 3.36 | - | 达标后排放 | 1 | 铜井矿区矿井水排口 | 无 |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 | ||
氨氮 | 0.048mg/l | 0.015 | - | |||||||
CODcr | 12.25mg/l | 3.53 | - | 达标后排放 | 1 | 金龙矿区矿井 | 无 |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7-1-50
氨氮 | 0.059mg/l | 0.017 | - | 水排放口 |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 | ||||
废气 | 颗粒物 | 7.05mg/m? | 1.17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7 | 铜井选厂内 | 无 | 《区域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噪声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
7沂南金矿金场分矿* | 废水 | CODcr | 12.55mg/l | 2.44 | - | 达标后排放 | 1 | 厂区外矿井水排口 | 无 |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 |
氨氮 | 0.036mg/l | 0.007 | - | |||||||
废气 | 颗粒物 | 7.41mg/m? | 0.40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3 | 金场选厂内 | 无 | 《区域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8金洲公司金青顶矿区* | 废水 | 达标后排放 | ||||||||
CODcr | 18mg/l | 13.14 | - | 1 | 金青顶矿区排放口 | 无 |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 ⅳ类、表2 | |||
氨氮 | 0.25mg/l | 0.18 | - | |||||||
CODcr | 17mg/l | 0.93 | - | 1 | 宋家庄矿区排放口 | 无 |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 ⅳ类、表2 | |||
氨氮 | 0.22mg/l | 0.01 | - | |||||||
废气 | 颗粒物 | 2.2mg/m? | 0.23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4 | 选厂破碎、筛分、充填工段 | 无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 |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8金洲公司英格庄矿区
8金洲公司英格庄矿区 | 废水 | CODcr | 16mg/l | 10.8 | - | 达标后排放 | 1 | 英格庄矿区排放口 | 无 |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 ⅳ类、表2 | |
氨氮 | 0.28mg/l | 0.18 | - | ||||||||
废气 | 颗粒物 | 0.028mg/m? | 0.187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2 | 选厂破碎、筛分、充填工段 | 无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 |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7-1-51
9归来庄公司 | 废水 | CODcr | 23.93 | 18.6 | - | 达标后排放 | 1 | 厂区外矿井水总排口 | 无 |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108) |
氨氮 | 0.69 | 0.54 | - | |||||||
CODcr | 22.92 | 5.2 | - | 达标后排放 | 1 | 东风井排口 | 无 |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 | ||
氨氮 | 0.54 | 0.12 | - | |||||||
废气 | 颗粒物 | 3.40mg/m? | 0.07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7 | 化验室、冶炼室、充填站、粗破车间、磨矿车间、吸收电解车间 | 无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
氮氧化物 | 4.5mg/m? | 0.005 | - |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分布情况 | 超标排放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10鑫汇公
司
10鑫汇公司 | 废水 | 无废水排放 | 无废水排放 | |||||||
废气 | 颗粒物 | 5.6mg/m? | 0.68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6 | 选矿碎矿筛分工段、充填分级工段 | 无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
颗粒物 | 1.2mg/m? | 0.008 | 0.01722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1 | 冶炼室 | 无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
二氧化硫 | 4mg/m? | 0.027 | 0.0861 |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 | ||||||
氮氧化物 | 8mg/m? | 0.054 | 0.1722 |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11莱西公 | 废水 | 无废水排放 | 无废水排放 |
7-1-52
司* | 废气 | 颗粒物 | 5.55mg/m? | 0.31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5 | 选矿厂破碎、筛分、转运、分矿仓、质检中心化验工序 | 无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12赤峰柴矿 | ||||||||||
废水 | 无废水排放 | 无废水排放 | ||||||||
废气 | 二氧化硫 | 120mg/m3 | 2.58 | 5.244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1 | 锅炉烟囱 | 无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 |
氮氧化物 | 165mg/m3 | 3.45 | 9.024 | |||||||
颗粒物 | 29.2mg/m3 | 0.59 | 1.36 | |||||||
颗粒物 | 25mg/m3 | 2.15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2 | 破碎车间除尘器排放口、 筛分车间除尘器排放口 | 无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GB16297-1996) |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13西和中宝 | ||||||||||
废水 | CODcr | 13.5mg/l | 1.14 | 17.447 | 达标后排放 | 1 | 四儿沟门金矿矿井涌水排放口 | 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 |
氨氮 | 0.18mg/l | 0.015 | 2.61705 | |||||||
废气 | 颗粒物 | 24.97mg/m? | 0.12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4 | 选矿厂破碎车间、冶炼车间 | 无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14福建源鑫 | 废水 | CODcr | 31mg/l | 0.51 | 1.59 | 达标后排放 | 1 | 沉淀池总排口 | 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
7-1-53
废气 | 颗粒物 | 75mg/m3 | 1.17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2 | 破碎机、振动筛各1个 | 无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噪声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15新疆金川 | ||||||||||
废水 | 无废水排放 | 无废水排放 | ||||||||
废气 | 二氧化硫 | 273mg/m3 | 5.22 | 21.42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1 | 锅炉车间 | 无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 |
氮氧化物 | 200mg/m3 | 2.81 | 8 | |||||||
颗粒物 | 63mg/m? | 1.39 | 5.355 | |||||||
颗粒物 | 18.1mg/m? | 3.31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4 | 粗碎车间、中细碎车间、高压辊磨车间、筛分车间 | 无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 | 排放浓度 | 2023年1-6月份排放总量(t) | 核定年度排放总量(t/a) | 排放方式 | 排放口数量 | 排放口位置 | 超标排放情况 | 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16山金重工* | ||||||||||
废水 | 无废水排放 | 无废水排放 | ||||||||
废气 | 二氧化硫 | 6mg/m3 | 0.002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1 | 锅炉房 | 无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
氮氧化物 | 64mg/m3 | 0.024 | - | |||||||
颗粒物 | 3mg/m3 | 0.001 | - | |||||||
颗粒物 | 5.15mg/m3 | 0.093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5 | 焊接车间、辅助车间 | 无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 ||
VOCs | 19.65mg/m3 | 0.32 | - | 达标后有组织排放 | 2 | 喷漆房、移动式喷漆房 | 无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五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 | ||
噪声 |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
7-1-54
注:1.标“*”号企业为执行排污许可登记企业;2.“-”号表示为排污许可登记管理或简化管理,仅有浓度要求,没有污染物总量要求。
2.是否满足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
2021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到“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钢铁、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2021年12月28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提到“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完成5.3亿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2021年8月22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印发了《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提出“严格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燃煤机组、锅炉、钢铁企业污染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2023年年底前,完成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2年6月20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推进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综上,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已出台的相关要求,截至目前超低排放标准主要针对钢铁、水泥、焦化等高污染行业。截至目前,监管机构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均未出台涉及黄金冶炼行业及相关生产项目的超低排放要求。因此,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污染物不涉及超低排放要求。
3.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中将“金冶炼”行业生产的“金(重选法提金工艺除外)”列为高污染产品,公司涉及冶炼环节的生产经营主体为两家冶炼公司,山东黄金冶炼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山金矿业贵金属有限公司。冶炼公司位于山东省莱州,为发行人主要的冶炼公司。上述两家冶炼公司采用湿法冶金工艺,清洁生产情况如下:
(1)山东黄金冶炼有限公司: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该公司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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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单位。
根据莱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莱环函〔2017〕8号)及《山东黄金冶炼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该公司达到了《黄金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清洁生产二级水平,其中黄金选冶(金精矿氰化)生产工艺及装备(采用立磨机磨矿并有氰化钠回收装备)、贫液净化处理、单位产品取水量、金回收率、共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氰化钠重复利用率、尾矿利用率、含氰废水产生量达到了清洁生产一级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氰化钠用量、氰化物产生量为二级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尾矿处理处置为三级水平(国内一般水平)。综上,黄金冶炼公司黄金选冶(金精矿氰化)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YI=58.6、YII=86.5、YIII=100,限制性指标全部满足II级基准值要求以上,该公司处于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3月29日下发的《关于下达2023 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字〔2023〕36号)和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2023年4月4日下发的《关于下达2023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目前山东黄金冶炼有限公司正按要求开展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主要进展情况和要求完成时间如下:
①2023年4月14日,山东黄金冶炼有限公司已按照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要求,将清洁生产信息公示通过网站对外公示
;
②2023年5月20日前,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③2023年11月底之前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并由其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2)深圳市山金矿业贵金属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为黄金的收购、提纯加工与销售,生产规模较小且工艺简单,主要产品为标准金锭,原料黄金分
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11?id=30414LM0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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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纯金和合质金,高纯金直接采用熔铸工艺加工成标准金锭,合质金采用电解工艺提纯加工。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的2019年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20〕176 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0-2022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的通知、“2023年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一批)”,该公司未被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该公司属于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根据及《龙岗区2018年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材料(深圳市山金矿业贵金属有限公司)》,该公司清洁生产水平处于国内良好水平。因此,山东黄金冶炼有限公司处于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深圳市山金矿业贵金属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处于国内良好水平。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适当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山东省国资委并不实际开展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环保、安全等资料、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重大违法行为,且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2.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规定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截至2023年6月30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 被处 | 处罚 | 处罚具体事由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是否已完成整 | 结合《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分析,不属于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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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主体 | 机关 | 改 | 违法行为的理由 | ||||
1 | 山东黄金 |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 | 部分凭证不属于安全费用应使用范围 | 罚款29,000.00元 | 2021.5.14 | 已完成整改 |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处罚。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日出具证明发行人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等相关证明,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2 | 山东黄金新城分公司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 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行为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缺少资金使用专项制度(行为2)、未按照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和监控制度(行为3)、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井下盲竖井罐笼提升系统井架过卷段内未设置罐笼防坠装置(行为4) | 各个行为分被处罚款3,500.00元、警告及罚款7,500.00元、罚款18,000.00元、罚款15,000.00元;合并处以警告并罚款49,000.00元 | 2022.3.24 | 已完成整改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6修正)》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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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未按照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对山东黄金新城分公司进行处罚,该等处罚处于前述处罚的较低档位或中间档位,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3 | 莱州市应急管 | 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行为1)、未将外包 | 各个行为分别被处罚款9,000.00元、罚款19,000.00 | 2021.7.21 | 已完成整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22日出具《证明》证明山东黄金新城分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未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纳入生产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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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局 | 工程施工单位完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行为2) | 元;合并处以警告并罚款28,000.00元 | 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注1) | ||||
4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矿深部金属矿建井与提升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工程项目(腾家副井、滕家回风井和王家回风井)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 处以罚款1,000,000.00元 | 2022.6.14 | 已完成整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22日出具《证明》证明山东黄金新城分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未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5 | 莱西公司 |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 二名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 | 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0.00元 | 2022.4.29 | 已完成整改 |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莱西公司进行处罚。 山东黄金矿业(莱西)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百分之五),且该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6 | 莱西市应急管理局 |
-450米水平采场的部分区域支护方式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库区内
山坡有挖掘痕迹、堆
积坝上升
速度过快
处以罚款50,000.00元 | 2022.8.18 | 已完成整改 | 莱西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莱西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莱西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1月9日出具证明莱西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等相关证明。 山东黄金矿业(莱西)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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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3项隐患并未按规定向莱西市应急局报告排查治理情况 | 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百分之五),且该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7 | 沂南金矿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未经技术认证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改变坝体最终堆积标高 | 处以罚款30,000.00元 | 2020.8.25 | 已完成整改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沂南金矿进行处罚,同时沂南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证明沂南金矿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等相关证明,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8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金场尾矿库2019年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 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9,000.00元 | 2020.8.28 | 已完成整改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沂南金矿进行处罚,同时沂南县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证明沂南金矿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等相关证明,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9 | 沂南县综合行 | 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2月、2016年12月、2018年8月、 | 处以将非法占用的8767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铜井镇平安 | 2020.9.18 | 已完成整改 |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7月1日出具《证明》证明沂南金矿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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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执法局 | 2019年8月非法占用铜井镇平安村和铜井镇铜井街村集体土地87674平方米建设沂南金矿铜井矿区尾砂库 | 村和铜井镇铜井街村村集体、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2,191,850.00元 | 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注2) | ||||
10 | 沂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未经批准擅自于2005年5月、2008年3月、2010年3月非法占用界湖街道夏庄社区集体土地建设沂南金矿金场分矿尾砂库 | 处以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界湖街道夏庄社区集体、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1,385,670.00元 | 2020.9.18 | 已完成整改 | 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7月1日出具《证明》证明沂南金矿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11 | 临沂市沂南县公安局 | 金龙主井负35米爆破器材临时发放站存有炸药6公斤、雷334枚,民爆器材从运输车到井口处没有视频录像、录像时间保存不足30日、升检查没有录像、没有废旧民用爆炸物 | 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000.00元 | 2021.1.28 | 已完成整改 | 临沂市沂南县公安局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沂南金矿进行处罚,同时沂南县公安局于2022年7月20日出具证明沂南金矿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没有因违反刑事、爆破作业、易制毒化学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等相关证明,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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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检查记录、民爆器材从发放点到作业面没有全程录像等 | 形。 | ||||||
12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 | 尾矿库部分地段回采方式、顺序、台阶坡面角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要求(行为1)、人员定位系统未设置重点区域和限制区域且井下重点区域和限制区域等未设置读卡分站、无法查询西山九中段等重点区域的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行为2)、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无工作面监测传感器数据且不具备设置预警参数及实现声光矿井监测监控警的管理功能(行为3)、西山九中段5-0采场将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氮传感器安装在 | 分别对前3个行为及第4个行为处以90,000.00元、10,000.00元罚款,合并处以罚款100,000.00元 | 2023.6.5 | 已完成整改 | 沂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沂南金矿进行处罚,同时沂南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25日出具证明沂南金矿自2023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等相关证明,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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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风侧且一氧化碳未垂直悬挂(行为4) | |||||||
13 | 玲珑公司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 | 玲珑尾矿库部分库面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 | 处以罚款100,000.00元 | 2021.5.17 | 已完成整改 |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玲珑公司进行处罚,该处罚处于中间档位,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14 | 招远市消防救援大队 | 管理的发行人东风矿区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处以罚款50,000.00元 | 2021.5.31 | 已完成整改 | 招远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的规定对玲珑公司进行处罚,虽然该处罚系按照上限进行处罚,其从行为性质及主观恶性程度看,行为主要系管理疏忽问题,不涉及重大安全事故,且主观恶意较小;从社会影响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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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进行整改,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
15 | 玲珑公司灵山分矿 |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 | 显示的井下人员人数与人脸识别系统人数不对应 | 处以罚款20,000.00元 | 2022.11.8 | 已完成整改 |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对玲珑公司灵山分矿进行处罚,该处罚处于较低档位,未导致停产停业整顿,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16 |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 | -270m中段1415矿房通风人行天井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510m中段人行天井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870m | 处以罚款20,000.00元 | 2022.11.9 | 已完成整改 |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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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段临时水仓未设置警示标志 |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对玲珑公司灵山分矿进行处罚,该处罚处于较低档位,未导致停产停业整顿,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17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 未严格按照编制的灵山分矿选厂尾矿库作业计划生产运行;王志广、王浩然、贾强等3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 | 处以罚款30,000.00元 | 2022.12.30 | 已完成整改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玲珑公司灵山分矿进行处罚。福建省政和县源鑫矿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百分之五),且该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
18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0%以下(行为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为2)、未采取措施消 | 分别处以30,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罚款,合并处以罚款70,000.00元 | 2023.4.18 | 已完成整改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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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事故隐患(行为3) |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玲珑公司灵山分矿进行处罚,该处罚处于较低档位,未按照上限进行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19 | 烟台市应急管 | 玲珑公司灵山分公司-310米水平1314采场第二安全出口 | 处以罚款20,000.00元 | 2023.5.8 | 已完成整改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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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局 | 不畅通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对玲珑公司灵山分矿进行处罚,该处罚处于较低档位,未按照上限进行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20 | 福建源鑫 |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 违规处置固体废物 | 处以罚款60,000.00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2020.7.20 | 已完成整改 |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对福建源鑫进行处罚。 福建省政和县源鑫矿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一级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百分之五),且该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21 | 政和县卫生健 | 项目部安排一员工未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从事接触职业 | 处以罚款50,00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 2022.8.24 | 已完成整改 | 政和县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11月8日出具《证明》证明福建源鑫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严重损害职业健康的违法行为,属于《适用意见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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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局 | 病危害作业 | 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22 | 金洲矿业 |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 2016年-2018年存在偷税行为 | 对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6,584.03元 | 2020.6.5 | 已完成整改 |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金洲矿业进行处罚,该处罚处于最低档位,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23 |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 未按规定带班下井(行为1)、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弄虚作假(行为2) | 分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警告并罚款10,000元 | 2022.4.20 | 已完成整改 |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对金洲矿业进行处罚,该处罚金额虽然处于上限,但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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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停产整顿,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24 | 乳山市应急管理局 | 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行为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2) | 各行为分别被处以49,000.00元、20,000.00元,合并处以罚款69,000.00元 | 2022.11.16 | 已完成整改 | 乳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金洲矿业进行处罚,该处罚处于较低档位或中间档位,未导致停产停业整顿,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25 | 鑫汇公 | 青岛市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带班 | 处以罚款30,000.00元 | 2022.2.8 | 已完成整改 |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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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 应急管理局 | 下井 | 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鑫汇公司进行处罚,该处罚金额虽然处于上限,但未导致停产整顿,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26 | 平度市应急管理局 | 探矿巷压入式局扇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超过10m、致罐笼内阳车器无法正常运转及尾矿库沟内淤堵、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及时修订 | 分别处以罚款10,000.00元、40,000.00元、20,000.00元 | 2022.6.15 | 已完成整改 | 平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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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的规定对鑫汇公司进行处罚,该处罚处于较低档位或中间档位,未导致停产停业整顿,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27 | 平度市应急管理局 | 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单位发生变化、兼职救护队成员变更后,未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存档 | 处以罚款25,000.00元 | 2022.12.14 | 已完成整改 | 平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的规定对鑫汇公司进行处罚,该处罚处于中上档位,未按照上限处理,其从行为性质及主观恶性程度看,行为主要系员工工作变动中疏忽导致未能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存档,不涉及重大安全事故,无主观恶意;从社会影响看,公司已进行整改,未导致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
28 | 平度市应急管理局 | 存在北主井-280米水平井筒梯子间安全平台有栅栏网脱落、主井井口第一层梯子间无 | 分别处罚款46,000.00元、罚款15,000.00元,合并处以罚款61,000.00元 | 2023.6.20 | 已完成整改 | 平度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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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离栅栏、-230m中段车场未设置消火栓、-230m变电所防火栅栏门因改造拆除未恢复、-230m、-330m水平及地表排水沟局部出现淤堵、-230m主井候罐平台防护栏上部开焊倾斜(行为1)、北主井-280米水平40线穿脉溜井无警示标识、主井-230米水平6#竖井石门平巷探矿巷道溜井无警示标识(行为2) |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对鑫汇公司进行处罚,该处罚处于较低档位或中上档位,未按照上限进行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29 | 莱州公司三山岛分公司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地下矿山生产系统部分作业进行分项发包且未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 | 合并处以罚款47,000.00元 | 2021.4.14 | 已完成整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证明》证明莱州公司三山岛分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未发现发生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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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 |||||||
30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435维修硐室李明国(加油车司机)未带定位卡、自救器下井 | 处以罚款20,000.00元 | 2022.10.17 | 已完成整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莱州公司三山岛分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8日出具证明莱州公司三山岛分公司自2022年6月21日至今未发现发生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等相关证明,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31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未按《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缺少评估、报告) | 各个行为分被处罚款45,000.00元、警告及罚款18,000.00元;合并处以警告及罚款63,000.00元 | 2022.4.19 | 已完成整改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以及《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6修正)》第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一)未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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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的规定对莱州公司三山岛分公司进行处罚,该处罚处于中上档位或中间档位,未按照上限进行处罚,其从行为性质及主观恶性程度看,行为主要系财务管理问题及制度建设问题,不涉及重大安全事故,且主观恶意较小;从社会影响看,公司已完善相关制度并进行整改,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
32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存在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以及-600m马头门候罐员工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定位卡 | 处以罚款20,000.00元 | 2023.6.16 | 已完成整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对莱州公司三山岛分公司进行处罚,该处罚处于较低档位,未按照上限进行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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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33 | 莱州公司焦家分公司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 | 处以警告并罚款30,000.00元 | 2022.2.18 | 已完成整改 |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莱州公司焦家分公司进行处罚,该处罚虽然处于上限,但未导致停产整顿,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34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寺庄矿区副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提前升井 | 处以警告并罚款30,000.00元 | 2022.5.18 | 已完成整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5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莱州公司焦家分公司进行处罚,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证明莱州公司焦家分公司未发现发生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等相关证明,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35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 处以罚款20,000.00元 | 2022.7.20 | 已完成整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莱州公司焦家分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8日出具证明莱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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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焦家分公司自2022年7月1日至今未发现发生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等相关证明,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36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2022年6月8日《扩界扩能项目职业病危害技术服务AQ**22(合编:06**03-03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11698.11元,属超范围列支) | 处以罚款30,000.00元 | 2022.12.30 | 已完成整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莱州公司焦家分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8日出具证明莱州公司焦家分公司自2022年7月1日至今未发现发生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等相关证明,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37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①焦家矿区有工人未随身携带定位卡入井、望儿山矿区井下有工人未随身携带定位卡,即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②望儿山矿区-550m水平二分巷采用木支护,即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 | 处以罚款30,000.00元 | 2022.5.18 | 已完成整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对莱州公司焦家分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证明莱州公司焦家分公司未发现发生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等相关证明,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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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安全的设备,③寺庄矿区副井提升机闸瓦间隙过大,即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
38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望儿山矿区主竖井罐笼人数超过单层最大核定限乘人数1人 | 处以罚款30,000.00元 | 2023.3.31 | 已完成整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莱州公司焦家分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22日出具证明莱州公司焦家分公司未发现发生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等相关证明,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39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望儿山矿区主竖井罐笼人数超过单层最大核定限乘人数3人 | 处以罚款30,000.00元 | 2023.7.26 | 已完成整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莱州公司焦家分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8月22日出具证明莱州公司焦家分公司未发现发生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等相关证明,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40 | 天承矿业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未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 处以罚款19,000.00元 | 2021.4.14 | 已完成整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22日出具《证明》证明天承矿业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未发现发生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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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情形。 | |||||||
41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红布矿区2020年未按规定对4套避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未将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驻红布矿区项目部完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 各个行为分被处罚款29,000.00元、警告及罚款19,000.00元;合并处以警告及罚款48,000.00元 | 2021.7.21 | 已完成整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22日出具《证明》证明天承矿业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未发现发生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42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 | 马塘矿区2020年未按规定对3套避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未将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塘矿区项目部完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 各个行为分被处罚款29,000.00元、警告及罚款19,000.00元;合并处以警告及罚款48,000.00元 | 2021.7.21 | 已完成整改 | 莱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22日出具《证明》证明天承矿业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未发现发生安全生产方面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43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 未按规定变更马塘矿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负责人 | 处以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罚款25,000.00元 | 2021.9.10 | 已完成整改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天承矿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未及上线,发行人已及时整改,且该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未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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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其他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发生,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44 | 归来庄公司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涉嫌非法探矿 | 处以警告并罚款100,000.00元 | 2021.5.12 | 已完成整改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2004修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归来庄公司进行处罚,虽然该处罚系按照上限进行处罚,其从行为性质及主观恶性程度看,越界勘探行为系归来庄公司在其所属“山东省平邑县榆林地区金矿勘探”矿权范围内新建探矿竖井,向下延伸至-350m中段过程中为防止井筒渗水淹井而修建水仓及配电硐室等保障工程(非勘探或采矿行为)时发生越界行为,越界施工的工程最南端超出探矿许可证平面范围南边界54.2m,范围较小,且无主观恶意;从社会影响看,公司已进行整改,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45 | 平邑县综 | 未经批准擅自于2020年10月开始在 | 处以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平 | 2021.12.24 | 已完成整改 | 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证明》证明归来庄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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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行政执法局 | 平邑县地方镇归来庄村占地建设防尘棚 | 邑县地方镇归来庄村村民委员会并罚款62,531.60元 | 今的该处罚不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46 | 蓬莱矿业 | 蓬莱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 | 违法超限运输 | 处以停业整顿 | 2021.5.24 | 已完成整改 | 蓬莱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对蓬莱矿业进行处罚,该处罚未导致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47 | 烟台市蓬莱区应急管理局 | 因1.侯格庄分矿多绳摩擦提升机未设尾绳工作不正常联锁;2.侯格庄分矿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未接入侯格庄分矿地面变电所,造成人 | 处以罚款30,000.00元 | 2022.10.18 | 已完成整改 | 烟台市蓬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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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提升系统单电源供电 | 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对蓬莱矿业进行处罚,该处罚处于较低档位,未导致停产停业整顿,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48 | 新疆金川矿业 |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 | 2017年至2020年期间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采矿 | 处以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3,732,880.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0%(即1,373,288.00元)的罚款 | 2022.4.2 | 已完成 整改 | 伊宁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新疆金川矿业进行处罚,该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伊宁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新疆金川矿业不存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因严重违反土地及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未被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等相关证明,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49 |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 | 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 处以罚款233,600.00元 | 2021.12.18 | 已完成整改 |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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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新疆金川矿业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处接近下线,同时处罚文书中明确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 |||||||
50 | 西和中宝 | 西和县应急管理局 | 小东沟尾矿库存在未批先建情形 | 处以罚款310,000.00元 | 2022.8.5 | 已完成整改 | 西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西和中宝进行处罚。西和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28日出具证明西和中宝自2022年7月1日至今未被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等相关证明,属于《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
注1:“黑名单制度”系各地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精神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而制定的管理制度,该制度主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安全生产不良记录进入“黑名单”而进行分级管理。本次开具的合规证明已明确“未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已对处罚性质进行了认定。注2:第9、10、44、45项处罚主体综合行政执法局系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政府部门,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开具证明主体为沂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处罚依据及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结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分析,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上述50项行政处罚事项,均已经整改完毕,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此外,《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2.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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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如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百分之五),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根据该规定以上行政处罚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1.属于“(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19项;
2.属于“(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24项;
3.属于“3.子公司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百分之五),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除外”的3项。
4、属于“(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和“3.子公司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百分之五),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除外”的1项。
5、属于根据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认定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的3项。
(三)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规定,涉及黄金矿山采选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包括“第二类 限制类”之“八、黄金”之“1、日处理金精矿200吨(不含)以下的原料自供能力不足50%(不含)的独立氰化项目(生物氰化提金工艺除外);2、日处理矿石300吨(不含)以下的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3、日处理金精矿200吨(不含)以下的无配套采矿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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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独立黄金冶炼厂火法冶炼项目;4、1500吨/日(不含)以下的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堆浸场项目;5、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不含)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不含)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6、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不含)立方米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7、在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开采砂金项目”及“第三类 淘汰类”之“(七)黄金”之“1、混汞提金工艺;2、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3、无环保措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4、日处理能力50吨(不含)以下采选项目;5、整体矿石汞齐化;露天焚烧汞合金或经过加工的汞合金;在居民区焚烧汞合金;在没有首先去除汞的情况下,对添加了汞的沉积物、矿石或尾矿石进行氰化物浸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黄金开采、选冶,发行人均为有配套采矿系统、选矿系统的矿山企业、日处理量均超过300吨/日且采用浮选法选矿、全泥氰化-炭浆吸附提金工艺、全泥氰化-炭浆吸附提金工艺和湿法精炼工艺,不属于上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自产金 | 726,401.13 | 1,518,312.58 | 977,895.35 | 1,458,969.71 |
外购金 | 1,360,729.97 | 2,074,387.56 | 1,194,689.82 | 4,719,200.40 |
小金条及饰品 | 591,955.37 | 1,080,540.23 | 876,893.45 | 134,328.79 |
其他业务 | 52,368.07 | 334,003.75 | 314,829.19 | 36,328.02 |
合计 | 2,731,454.54 | 5,007,244.12 | 3,364,307.82 | 6,348,826.92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业务收入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提供服务及手续费业务 | 63,929.09 | 37,048.07 | 7,081.48 |
其他有色金属业务 | 26,221.96 | 24,424.45 | 26,475.95 |
有色金属贸易业务 | 241,470.18 | 244,476.49 | - |
其他业务 | 2,382.51 | 8,880.18 | 2,770.59 |
合计 | 334,003.75 | 314,829.19 | 36,328.02 |
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其他收入中的提供服务及手续费业务、有色金属贸易业务、其他业务不属于上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中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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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类、淘汰类产业;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其他收入中的其他有色金属业务主要为银金属、铜金属、铁精粉、铅金属、锌金属等伴生矿产品,系在冶炼黄金的整个流程中分阶段产生,属于“第一类 鼓励类”之“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之“24、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及有价元素提取”的规定,发行人在炼金过程中对银金属、铜金属、铁精粉、铅金属、锌金属等伴生矿产品的综合利用是符合前述要求的;另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的炼金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如上所述,发行人炼金过程中产生的银金属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发行人的铁精粉是在选矿阶段产生并未进入正式的冶炼环节、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发行人的铜金属、铅金属、锌金属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第二类 限制类”之“有色金属”之“2、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再生铜项目及氧化矿直接浸出项目除外)”“4、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以下铅冶炼项目(不新增产能的技改和环保改造项目除外)”“5、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直接浸出除外)”,发行人炼金过程中产生的铜金属、铅金属、锌金属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属于上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修订)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2.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范性文件,全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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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黄金开采、选冶,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其他收入存在银金属、铜金属、铁精粉、铅金属、锌金属等伴生矿产品的收入,其中银金属、锌金属不涉及上述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铁精粉是在选矿环节通过重选法选出并不涉及上述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铜金属、铅金属系在发行人冶炼公司的氰化环节产生,氰化部分包括磨矿分级重选、混合浮选流程、分离浮选流程、脱药流程、浸出洗涤流程、锌粉置换流程、氰渣浮选脱水流程几大阶段。在磨矿分级重选阶段,车间采用闭路磨矿分级流程,旋流器预先检查分级,以提前分离金精矿中的合格粒级。在混合浮选流程中,单体解离金经旋流器溢流除杂、浓密机浓缩,然后调浆进行混合浮选,通过粗选、扫选和精选后分选出混合浮选精矿和混合浮选尾矿,溢流水和滤液全部返回上一步浮选过程回用,无废水排放。在分离浮选流程中,经混合浮选得到的高品位精矿被进一步的分离浮选,选出分离浮选精矿和分离浮选尾矿。混合浮选得到的精矿进一步增加分离浮选流程,可以进一步增加金泥的回收率。在分离浮选过程中会产生一部分氰化废水,经过铜和氰化物回收车间处理后回用于氰化工艺。在脱药流程中,混合浮选和分离浮选得到的精矿与尾矿均采用浓缩、压滤二段脱水脱药流程。尽可能地脱除浮选药剂,减少精矿和尾矿的含水率,使进入氰化洗涤流程的精矿和尾矿含水率降低。在浸出洗涤流程中,混合浮选和分离浮选精矿和尾矿经过脱水脱药后重新调浆分别滴加30%的NaCN溶液进行氰化,氰化工艺为两浸两洗。洗涤作业采用浓密机与压滤机联合脱水方式,以保证洗涤效果,提高洗涤率。在氰化过程中,为避免氰化液中铜、铅离子的富集,部分氰化液被排入铜和氰化物回收车间处理后再返回氰化工序回用。铜和氰化物回收车间的沉淀渣含有大量的金属离子与氰根的络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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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锌粉置换流程中,氰化产出的贵液经过两次净化,脱氧塔脱氧后进行锌粉置换。混合浮选尾矿和分离浮选精矿氰化贵液经锌粉置换后得到金泥,送入精炼工序。为了提高金泥的回收率,分离浮选尾矿氰化贵液经锌粉置换后进一步进行电解得到金泥送入精炼工序。在氰渣浮选脱水流程中,车间采用二次粗选分别将浸出洗涤后产生的氰渣中的硫精矿、铅精矿、铜精矿和铅锌精矿选出,然后均采用浓密、压滤两段脱水流程后妥善处置。在氰渣压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返回混合浮选工艺中进行调浆。氰化工艺流程图如下:
从上述流程图可以看出,发行人的铁精粉伴生矿是在选矿阶段产生并未进入正式的冶炼环节、不属于上述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行业,发行人的铜金属、铅金属等伴生矿不是发行人专门进行的冶炼而是在炼金过程中产生的残渣(高铜氰渣)并通过浮选产生,而发行人冶金业务不属于上述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行业,因此,发行人的铜金属、铅金属等伴生矿不属于上述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行业。
综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属于上述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行业,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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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产能。
3.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应相关产业政策具体如下:
时间 | 颁布部门 | 政策文件 | 相关内容 |
2020年3月 | 自然资源部 | 《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 完善资源高效利用和管理制度,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要求,提升矿业集中度。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资源循环利用,推进资源有效保护、规模开发和集约利用。 |
2017年2月 | 中国黄金协会 | 《黄金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 进一步优化黄金资源开发布局;大力发展集约化开采技术,建设“区域矿山”,鼓励推进因地制宜的“分散开采、集中选冶”资源开发模式;支持具有技术、资金等优势的大型黄金企业以矿权为纽带,突破地区、所有制的限制,采取联合、收购、参股等形式开展企业重组,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之路;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合理开发利用黄金资源。 |
2017年1月 | 工信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黄金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 加强地质勘查,促进国际合作。重点开展国内黄金成矿区带的深部、外围地质勘查项目建设,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同时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深度合作,通过资源互补、资源共享和资源整合等方式进行强强联合。 |
2012年11月 | 工信部 | 《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明确坚持资源优先、绿色发展、科技创新、两化融合,主要任务包括:加强金矿地质勘查,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加大黄金地质勘查投入;黄金生产企业要把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放在突出的位置;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矿权优先向大型黄金骨干企业倾斜;鼓励企业积极研发和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落后黄金采矿、选矿、冶炼生产能力,实现节能减排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作为黄金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推动作用,实现采矿、选冶工艺控制精益化,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
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三、核查意见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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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的资质、许可;向发行人了解了尚未取得的资质、许可的办理进度及预计取得时间。
2.查阅了发行人所在行业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发行人关于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说明;国家及山东省关于污染物超低排放的相关政策规定;
3.查阅《黄金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发行人所在行业清洁生产相关规定、莱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莱环函〔2017〕8号)、《山东黄金冶炼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的2019年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20〕176 号)、《龙岗区2018年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材料(深圳市山金矿业贵金属有限公司)》《关于下达2023 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环字〔2023〕36号)、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2023年4月4日下发的《关于下达2023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强制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第一批)》;
4.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等文件;
5.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环保、安全等资料以及主管部门证明文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信用中国记录、启信宝查询记录,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说明文件等;
6.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等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公司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现阶段所需的资质、许可等,尚未取得的资质、许可需要待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办理;
2、公司生产经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产品的污染物不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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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山东黄金冶炼有限公司处于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深圳市山金矿业贵金属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处于国内良好水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以及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的违法行为,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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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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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周煜婕 | 贾留喜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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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回复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字: | |
宁 敏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