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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2

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润补偿款共35,284,192.8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股权减值补偿款42,381,240.6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被告陈业钢、陈漫漫、第三人上海德努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已于2022年11月由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公司胜诉,被告陈业钢、陈漫漫需要履行业绩补偿款、股权减值补偿款和违约金支付的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民事诉讼事项一审判决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被告陈业钢、陈漫漫按程序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已于近日审理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判决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287元,由陈业钢、陈漫漫共同负担(已预交920,526元,294,239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被告陈业钢、陈漫漫需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公司2016年度补偿款11,026,622.19元、2017年度补偿款24,257,570.66元、股权减值补偿款42,381,240.69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目前该案件二审判决公司胜诉,但最终案件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后续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在10日期限结束后积极申请执行程序,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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