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盛科通信 股票代码:688702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Suzhou Centec Communications Co., Ltd.(苏州工业园区江韵路25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特别提示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科通信”、“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战略投资者的股份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7,196,76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9.0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销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存在未来股价可能下跌的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为“I65”,截至2023年8月3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66.80倍。
由于2020-2022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发行人尚未盈利,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发行市盈率及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应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因此,本次发行选择可以反映发行人行业特点的市销率作为估值指标。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销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公司市值(亿元) | 2022年营业收入(亿元) | 2022年静态市销率(倍) |
688256.SH | 寒武纪 | 159.86 | 665.97 | 7.29 | 91.35 |
688008.SH | 澜起科技 | 51.47 | 585.73 | 36.72 | 15.95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公司市值(亿元) | 2022年营业收入(亿元) | 2022年静态市销率(倍) |
300474.SZ | 景嘉微 | 73.89 | 337.96 | 11.54 | 29.29 |
688385.SH | 复旦微电 | 54.07 | 441.57 | 35.39 | 12.48 |
688107.SH | 安路科技 | 45.30 | 181.58 | 10.42 | 17.43 |
均值 | 18.79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8月30日(T-3)。注1:2023年8月30日各项数据计算若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寒武纪的2022年静态市销率为极值,因此计算2022 年静态市销率均值时剔除寒武纪的2022年静态市销率。注3:复旦微电为A、H两地上市企业,港股代码为1385.HK,总市值计算方法为A股股价*(A股+H股总股本),收盘价采用A股股价。
本次发行价格42.6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摊薄后静态市销率为22.79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销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三、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
(一)报告期内尚未盈利且最近一年末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58.31万元、-345.65万元和-2,942.0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073.34万元、-4,233.84万元和-7,060.55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亏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3,712.45万元。
公司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主要由于公司以太网交换芯片及配套产品较为复杂且研发难度较大,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在产品技术研发方面加大投入,由于产品研发周期较长,公司在前期市场培育过程中营业收入规模较低,形成了一定金额的亏损。若公司未能按计划实现生产和销售规模的扩张,或产品的总体市场需求大幅度下滑,则公司的营业收
入可能无法达到预计规模,未来一定期间可能无法盈利或进行利润分配,并有可能会造成公司现金流紧张,对公司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开发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二)被列入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实体清单”相关风险
2023年3月3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将公司及子公司盛科科技列入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实体清单”中。根据《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公司采购含有美国受限技术比例较高的“管制物品”将会受到限制。公司主要供应商包括芯片量产代工商、EDA供应商、IP供应商等,由于集成电路领域专业化分工程度及技术门槛较高,部分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稀缺性和专有性,公司更换新供应商会产生额外成本。目前,公司尚未与部分EDA供应商完成续约,如果现有EDA供应商的产品授权到期,会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该等EDA产品。鉴于国际形势的持续变化和不可预测性,公司能否被移除出“实体清单”以及是否会受到来自于美国的进一步技术限制措施均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受到进一步的制裁措施,可能会进一步影响量产代工商、EDA供应商、IP供应商对公司的产品生产或服务支持,对公司包括新产品研发、供应链保障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市占率、技术水平与产品布局和行业龙头存在差距的风险
由于以太网交换芯片技术门槛较高,全球以太网交换芯片领域集中度较高,少量参与者掌握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呈现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以太网交换芯片分为商用和自用,根据灼识咨询数据,2020年全球商用和自用市场规模占比均为50.0%。在自用市场方面,中国自用以太网交换芯片市场方面的主要参与者为华为和思科。根据灼识咨询数据,2020年中国自研以太网交换芯片市场以销售额口径统计,华为和思科分别以88.0%和11.0%的市占率排名前两位,合计占据了99.0%的市场份额。在商用市场方面,博通是商用以太网交换芯片领域中的龙头,美满和瑞昱为行业内的主要参与者。根据灼识咨询数据,2020年中国商用以太网交换芯片市场以销售额口径统计,博通、美满和瑞昱分别以61.7%、20.0%和16.1%的市占率排名前三位,合计占据了97.8%的市场份额。而我国现阶段成功进入商用以太网交换芯片国际市场竞争序列的厂商较少,其中盛科通信
的市占率为1.6%,在中国商用以太网交换芯片市场排名第四。总体而言,公司与博通、美满、瑞昱、思科、华为等龙头企业相比,公司以太网交换芯片的业务规模较小,市场份额仍存在较大差距。在以太网交换芯片的技术水平和产品布局方面,公司目前主要以太网交换芯片产品覆盖100Gbps~2.4Tbps交换容量及100M~400G的端口速率,在企业网络、运营商网络、数据中心网络和工业网络得到了规模应用。公司已有芯片序列已与竞品达到一致水平并具备差异化亮点,满足企业网络、运营商网络和工业网络的应用需求。根据灼识咨询资料,博通产品应用于高、中、低端产品线,主要发展高端产品线,产品主要应用于数据中心网络和运营商网络,在高端领域占据较高市场份额。在数据中心领域,公司已推出TsingMa.MX(交换容量2.4Tbps)、GoldenGate(交换容量1.2Tbps)等系列,且均已导入国内主流网络设备商并实现规模量产,但对标国际最高水平、最高交换容量达到
25.6Tbps、面向超大规模数据中心的高性能交换产品Arctic系列尚在试生产阶段。在最高交换容量产品方面,当前博通、美满、思科已推出的最高交换容量产品均已达到
25.6Tbps;博通等厂商已投入面向超大规模数据中心、最高交换容量达到51.2Tbps的以太网交换芯片研发,而公司更高交换容量芯片尚在预研状态。因此公司当前与博通、美满、思科等企业在超大规模数据中心领域的交换容量方面存在代际差异。
从整体产品结构来看,博通主营计算和网络设备、数字娱乐和宽带接入产品以及移动设备的制造商提供SoC和软件解决方案,美满的产品线涵盖嵌入式处理器、无线通信芯片、车载电子、以太网控制器、存储器、转换器、服务器处理器等众多种类,瑞昱的产品线横跨通讯网络、电脑周边、多媒体等技术,除以太网交换芯片外,上述公司还经营其他类型的芯片及产品。华为和思科为以太网交换芯片自用厂商,对外销售以太网交换机整机,且除交换机产品线外还经营种类丰富的其他电子产品。而公司主要经营以太网交换芯片,产品结构与产品线的丰富程度与全球行业领先厂商存在一定差距,亦导致发行人以太网交换芯片的毛利率与上述厂商整体业务毛利率水平存在一定差异。
当前,公司以太网交换芯片的市占率、技术水平和产品布局均与行业龙头存在一定差距。如果公司未来无法通过持续的研发创新不断缩小与行业龙头在技术和产品布局方面的差距,或未能充分进行新客户的导入以及向老客户导入新产品线,则公司将无法在
市场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Arctic系列产品的研发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随着下游市场对产品的性能需求的不断提升,集成电路设计行业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尤其是公司所处的以太网交换芯片领域,设计难度较高,需要对网络和网络未来的演进有深刻的理解。公司需紧跟市场发展步伐,及时对现有产品及技术进行升级换代,以维持其市场地位。凭借对以太网交换芯片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前瞻性把握,公司报告期内已投入Arctic系列芯片研发,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日已完成投片并进入试生产阶段,至试生产回片后方可推进客户验证及导入工作。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Arctic系列芯片已投入研发费用15,770.45万元。当前,公司已就该款芯片与部分行业主流网络设备商以及部分数据中心最终用户就端口定义、组网架构、数据中心业务痛点和发展趋势等进行深入沟通。虽然公司上述产品的研发业已经过充分论证,目标市场需求明确,产品研发进度良好,但以上产品研发难度较大、研发过程较长、投入资金较高,对公司的资金投入和研发人员配置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因此研发进度与研发成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未来若公司以太网交换芯片技术研发进度不及预期、落后于行业升级换代水平,或公司技术研发方向与市场发展趋势偏离,以至于无法顺利实现客户认证并量产,则公司前期高额研发投入可能无法收回,并将对整体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目前,公司主要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专注于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环节,将晶圆制造及封装测试等生产环节外包予芯片量产代工商进行。主要原因系:
1、公司能够更加专注于核心研发环节,提高供应链效率
公司直接与美满、创意电子等芯片量产代工商对接,购买芯片成品,能够省去与晶圆制造厂、封测厂的协调沟通环节,使公司能够更为专注于芯片研发环节,提高供应链整体效率。此外,公司将部分后端设计业务委托芯片量产代工商完成,公司能够更加专注于价值量更高的集成电路的产品定义、前端设计和客户支持业务。
2、保证产能稳定供给
当前,公司仍然处于采购金额和采购数量较小的发展阶段,与晶圆制造厂和封测厂的议价能力与产能保障能力相较业内龙头Fabless企业较弱。通过芯片量产代工商采购成品,可充分发挥芯片量产代工商在芯片产业链的细分领域的优势地位和议价能力,为公司构建核心能力、进行高效资源分配的最佳模式,能够保障公司晶圆制造和封测产能的稳定供给。
报告期内,公司芯片量产代工商主要为美满、创意电子,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此外,基于行业特点,全球范围内符合公司技术及生产要求的晶圆制造及封装测试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司芯片量产代工商往往仅与台积电等晶圆制造厂和日月光、矽品等少数几家封测厂建立合作关系。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在新产品的试产项目中开始直接通过灿芯半导体向中芯国际采购晶圆、通过合肥速芯微向通富微电采购封装服务以及直接向上海伟测和中微腾芯采购测试服务。未来,若公司主要供应商业务经营发生不利变化、市场需求旺盛造成产能紧张或合作关系紧张,可能导致其不能及时足量出货,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无实际控制人风险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中国振华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电子合计持有公司32.66%的股份;苏州君脉及其一致行动人Centec、涌弘贰号、涌弘壹号、涌弘叁号、涌弘肆号合计持有公司23.16%的股份;产业基金持有公司22.32%的股份;其余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相对较低。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根据公司的决策机制,任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均不足以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力。因此,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预计将进一步稀释,不排除存在未来因无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治理格局不稳定或决策效率降低进而贻误业务发展机遇,从而造成公司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七)毛利率波动风险
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6.98%、47.12%和43.16%,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主要受下游市场需求、产品售价、原材料及委外加工服务采购成本
及公司技术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2021年,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相较于2020年度基本维持稳定。2022年,公司综合毛利率相较于2021年度略有下降,主要原因系毛利率相对较低的芯片产品营业收入占比增加导致公司整体主营业务毛利率降低。
近年来,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国际产业链格局变化等外部环境的影响,集成电路行业的供应链相对紧张,导致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价格面临上涨压力。若未来公司无法及时通过推出高毛利新品、提升业务规模以增强对上下游议价能力从而化解上述压力,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波动,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及业绩表现。
(八)以太网交换芯片具备长生命周期特点,客户及应用壁垒较高,公司存在市场开拓的风险
以太网交换芯片具备平台型和长生命周期的特点,芯片一经进入供应链则应用周期较长,生命周期往往长达8-10年,具备较强客户粘性。一般情况下,主流网络设备品牌商和网络设备制造商仅会选择一至两套以太网交换芯片方案,而初创公司产品往往需要经过几轮技术迭代后方有可能被网络设备商大规模采购。网络设备商在采用并最终实现新的以太网交换芯片应用时,需要巨大的人员和配套资源的投入,因此对以太网交换芯片新进入者的接纳性较弱。
另一方面,以太网交换芯片产业需要产业链其他环节的高度协同以及企业自身的良好运营,要求以太网交换芯片设计企业具有强大的产业链整合能力,在产品市场定位、技术可行性、成功量产、外协加工、下游客户开拓、客户支持及自身运营等各方面均需具备良好的基础。对于行业新进入者来说,积累上述各方面的经验、成功导入下游客户,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
平台型和长生命周期为以太网交换芯片行业的固有特点,公司在当前基础上开拓新客户或是向老客户导入新产品线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客户导入进度未及预期,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534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2023]217号”批准。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A股股本为41,00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719.6762万股于2023年9月14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盛科通信”,证券代码为“688702”。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9月14日
(三)股票简称:盛科通信;扩位简称:盛科通信
(四)股票代码:68870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1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7,196,76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2,803,238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000,000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之“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配售对象最终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5,196,762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803,238股。
3、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限售期为24个月,发行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获配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二套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42.66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41,000万股,发行完成后市值为174.91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规定。
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76,750.32万元;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公司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为55,630.25万元,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37.34%;符合“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uzhou Centec Communications Co., Ltd.注册资本(发行前):人民币36,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吕宝利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1月31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6月17日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江韵路258号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主营业务:公司为国内领先的以太网交换芯片设计企业,主营业务为以太网交换芯片及配套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以太网交换芯片是构建企业网络、运营商网络、数据中心网络和工业网络的核心平台型芯片。经过十余年的技术积累,公司现已形成丰富的以太网交换芯片产品序列,多款产品获得中国电子学会“国际先进、部分国际领先”科技成果鉴定。公司产品覆盖从接入层到核心层的以太网交换产品,为我国数字化网络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芯片解决方案。公司在国内具备先发优势和市场引领地位,打破了国际巨头长期垄断的格局,为我国数字化网络建设提供了坚实的芯片保障。根据灼识咨询数据,以2020年销售额口径计算,公司在中国商用以太网交换芯片市场的境内厂商中排名第一。
经营范围:开发、设计通讯网络集成电路芯片和通讯网络系统及软件;研发生产芯片、以太网交换机;销售本公司所生产及开发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邮政编码:215021
联系电话:0512-6288 5850
传真号码:0512-6288 5850电子邮箱:ir@centec.com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翟留镜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联系电话:0512-6288 585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任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或最终权益持有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均不超过三分之一(即33.33%),亦不存在任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可提名超过半数的董事。
因此,任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均无法通过控制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而控制公司,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状态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中国振华系其一致行动人中国电子的控股子公司,二者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2.66%。在中国电子及其关联企业入股公司后,始终根据《公司章程》《合资合同》的约定,通过行使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方式对公司的重大的经营事项进行决策,但并未通过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给予了公司管理团队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并且保障了公司主营业务、经营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层的稳定。
发行人合并计算持股比例第二大股东为苏州君脉、Centec、涌弘贰号、涌弘壹号、涌弘叁号和涌弘肆号,前述公司系公司创始人之一SUN JIANYONG(孙剑勇)控制的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16%。SUN JIANYONG(孙剑勇)作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及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的产品研发及经营管理等工作,对公司产品研发及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
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上述股东虽然在不同方面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存在影响,但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
约定,均无法对公司形成控制。
中国电子及其关联企业对发行人持有较高的股比,但并未构成控制,该等持股结构并非为中国电子对发行人的特殊安排。为了保持被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活力,维持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保证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团队具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中国电子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类似的持股架构和控制权结构。如创业板上市企业华大九天,其首次公开发行前,中国电子的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其39.62%的股份,系华大九天的第一大股东,华大九天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科创板上市企业安路科技,中国电子通过下属子公司持有其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比例为33.34%,为安路科技的间接第一大股东,安路科技亦认定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状态的稳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中国振华已出具《关于不构成实际控制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自2018年1月1日至今,本公司未对盛科通信实际控制,并未控制盛科通信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本公司不是盛科通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未将盛科通信纳入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未将盛科通信作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盛科通信并非国有控股公司。”“为维持盛科通信控制权的稳定性,除盛科通信配股、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外,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主动增持盛科通信的股份以达到取得盛科通信控制权之目的,不会以所持有的盛科通信股份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谋求盛科通信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谋求盛科通信的实际控制权,不会利用股东地位干预盛科通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上承诺在盛科通信上市之日起5年内持续有效。”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情况
(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不含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股) | 间接持股数量 (股) | 合计持股数量 (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吕宝利 | 董事长 | 2021/6/3-2024/6/3 | - | - | - | - | - | - |
2 | SUN JIANYONG(孙剑勇) | 董事、总经理 | 2021/6/3-2024/6/3 | - | 10,597,932 | 10,597,932 | 2.94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ZHENG XIAOYANG(郑晓阳)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1/6/3-2024/6/3 | - | 9,745,939 | 9,745,939 | 2.71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方鸣 | 董事 | 2021/6/3-2024/6/3 | - | - | - | - | - | - |
5 | 张帅 | 董事 | 2021/6/3-2024/6/3 | - | - | - | - | - | - |
6 | 刘澄伟 | 董事 | 2021/6/3-2024/6/3 | - | - | - | - | - | - |
7 | 谢俊元 | 独立董事 | 2021/6/3-2024/6/3 | - | - | - | - | - | - |
8 | 杨爱义 | 独立董事 | 2021/6/3-2024/6/3 | - | - | - | - | - | - |
9 | 应展宇 | 独立董事 | 2021/6/3-2024/6/3 | - | - | - | - | - | - |
10 | 阮英轶 | 监事 | 2021/6/3-2024/6/3 | - | - | - | - | - | - |
11 | 邹非 | 监事 | 2021/6/3-2024/6/3 | - | - | - | - | - | - |
12 | 胡艳华 | 监事 | 2021/6/3-2024/6/3 | - | 142,846 | 142,846 | 0.04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3 | 陈凛 | 副总经理 | 2021/6/3-2024/6/3 | - | 2,787,821 | 2,787,821 | 0.77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4 | GU TAO(古陶) | 副总经理 | 2021/6/3-2024/6/3 | - | 2,759,962 | 2,759,962 | 0.77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5 | 王宁 | 副总经理 | 2021/6/3-20 | - | 1,335,719 | 1,335,719 | 0.37 | - | 自上市之日起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股) | 间接持股数量 (股) | 合计持股数量 (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24/6/3 | 锁定36个月 | ||||||||
16 | 王国华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2021/6/3-2024/6/3 | - | 848,430 | 848,430 | 0.24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7 | 翟留镜 | 董事会秘书 | 2021/6/3-2024/6/3 | - | 295,930 | 295,930 | 0.08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注1:以上间接持股数系根据发行人股权结构穿透计算。注2:SUN JIANYONG(孙剑勇)通过苏州君脉、Centec、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涌弘肆号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ZHENG XIAOYANG(郑晓阳)、GU TAO(古陶)通过Centec、苏州君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胡艳华、王宁、翟留镜通过涌弘贰号、苏州君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陈凛通过涌弘壹号、苏州君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王国华通过涌弘叁号、苏州君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其他核心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其他核心人员在本次发行前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不含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 (股) | 间接持股数量 (股) | 合计持股数量 (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方沛昱 | 核心技术人员 | - | 934,428 | 934,428 | 0.26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许俊 | 核心技术人员 | - | 1,506,290 | 1,506,290 | 0.42 | -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注1:以上间接持股数系根据发行人股权结构穿透计算。注2:方沛昱通过涌弘贰号、苏州君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许俊通过涌弘肆号、苏州君脉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为了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实现员工与公司未来利益的一致性,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一直重视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机制。2004年11月,经Centec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通过,Centec设立了2004年境外期权计划(以下简称“境外期权计划”),并于2004年12月、2007年8月、2008年10月及2014年10月对该计划进行了4次修订。自2004年11月境外期权计划设立至2021年1月境外期权计划下翻前,境外期权共计发放2,187.4473万份,其中637.4473万份因未满行权条件或在行权期限内未行权被退回,有效期权总数为1,550万份。发行人员工(包括发行人的在职/离职员工以及基于境外期权计划取得Centec期权的离职顾问)在境外期权计划项下获得的期权,具体处理如下:
1、244.4117万份境外期权基于员工自愿于2014年行权,Centec将上述股权对应的盛科有限股权转让给贵州振华,并根据贵州振华的转让价格向员工进行了回购;
2、104.6665万份境外期权基于员工自愿于2014年行权,并于当年向Harvest Valley转让,转让价格与同一轮次其他股东转让价格一致;
3、368.4375万份境外期权已通过行权转化为Centec股权,由于上述股权的持有者均为外籍或具有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自然人,该等自然人目前仍在Centec持股;
4、832.4843万份境外期权的持有者根据其在Centec层面持有的期权或股权对应的盛科有限股权比例,于2021年增资至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涌弘肆号等境内员工持股平台或将其在境内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认购权转让给公司其他员工,从而完成境外期权下翻,对应的Centec股权或期权被回购注销。
同时,2021年2月,发行人在境内实施了新的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境内员工持股平台苏州君脉向相关激励对象授予10.71%股权(对应326.9430万美元出资额)。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员工(如无特别说明,本条以下所述“员工”包括发行人的在职/离职员工)持股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员工持股及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356名发行人员工通过5家境内直接员工持股平台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6,057.3322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6.83%,其持股架构如下: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均为有限合伙企业,除苏州君脉设立于2017年5月外,其余员工持股平台均设立于2020年12月。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直接员工持股平台 | 间接员工持股平台 |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万股) | 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 | 涉及员工类型 | 涉及员工数量(人) |
1 | 苏州君脉 | 君涌壹号 | 4,532.2617 | 1.10% | 在职员工 | 3 |
2 | 君涌贰号 | 1.01% | 在职员工 | 19 | ||
3 | 君涌叁号 | 1.03% | 在职员工 | 12 | ||
4 | 君涌肆号 | 1.07% | 在职员工 | 34 | ||
5 | 君涌伍号 | 1.04% | 在职员工 | 33 | ||
6 | 君涌陆号 | 1.07% | 在职员工 | 31 | ||
7 | 君涌柒号 | 1.03% | 在职员工 | 32 | ||
8 | 君涌捌号 | 1.09% | 在职员工 | 32 | ||
9 | 君涌玖号 | 1.07% | 在职员工 | 30 | ||
10 | 君涌拾号 | 1.06% | 在职员工 | 31 | ||
11 | 君涌拾壹号 | 1.02% | 在职员工 | 39 | ||
12 | 君涌拾贰号 | 1.00% | 在职员工 | 28 | ||
13 | 涌弘壹号 | - | 381.9492 | 1.06% | 在职、离职员工 | 31 |
序号 | 直接员工持股平台 | 间接员工持股平台 |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万股) | 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 | 涉及员工类型 | 涉及员工数量(人) |
14 | 涌弘贰号 | - | 382.6746 | 1.06% | 在职、离职员工 | 38 |
15 | 涌弘叁号 | - | 380.3722 | 1.06% | 在职、离职员工 | 40 |
16 | 涌弘肆号 | - | 380.0745 | 1.06% | 在职、离职员工 | 37 |
合计 | 6,057.3322 | 16.83% | - | 470 |
注:上述“涉及员工持股数量”未剔除同一员工在不同主体持股的情况,剔除后的总人数为356名
(二)员工的入股方式及程序
2020年12月31日,Centec与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及涌弘肆号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Centec按照0.13美元/美元出资额的价格向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及涌弘肆号转让32.3752万美元、32.4366万美元、32.2415万美元和
32.2163万美元盛科有限的出资。2021年2月4日,盛科有限就前述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情况、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六)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1、2021年2月,股权转让”。
2021年2月22日,苏州君脉与盛科有限签订《苏州君脉增资协议》,约定苏州君脉以12,000万元的价格认购盛科有限326.9430万美元出资额。2021年2月23日,盛科有限就前述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二、发行人设立情况、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六)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2、2021年2月,增资”。
(三)员工持股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
根据《盛科网络(苏州)有限公司内翻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和《盛科网络(苏州)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司上市之日前,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员工持股平台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回购、设置担保、委托管理等)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股份。如公司申请上市,则员工持股平台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应当承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以下简称“锁定期”)。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员工持股平台作出的相关
承诺规定员工持股平台对其所持公司股权有其他锁定要求的,员工持股平台及激励对象应遵守该等锁定要求。发行人的直接员工持股平台苏州君脉、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及涌弘肆号已出具《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其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00万股,公司本次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2.20%。
本次发行股数为5,000.0000万股,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有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1 | 中国振华(SS) | 8,717.2346 | 24.21 | 8,717.2346 | 21.2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产业基金(SS) | 8,035.7143 | 22.32 | 8,035.7143 | 19.6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3 | 中新创投(SS) | 4,697.0515 | 13.05 | 4,697.0515 | 11.4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4 | 苏州君脉 | 4,532.2617 | 12.59 | 4,532.2617 | 11.0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中国电子(SS) | 3,039.9698 | 8.44 | 3,039.9698 | 7.4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6 | Centec | 2,281.5968 | 6.34 | 2,281.5968 | 5.5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7 | 中电发展基金 | 2,035.2182 | 5.65 | 2,035.2182 | 4.9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8 | Harvest Valley | 1,135.8826 | 3.16 | 1,135.8826 | 2.7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9 | 涌弘贰号 | 382.6746 | 1.06 | 382.6746 | 0.9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0 | 涌弘壹号 | 381.9492 | 1.06 | 381.9492 | 0.9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1 | 涌弘叁号 | 380.3722 | 1.06 | 380.3722 | 0.9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2 | 涌弘肆号 | 380.0745 | 1.06 | 380.0745 | 0.9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3 |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 | - | 604.6883 | 1.4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4 | 中金盛科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245.3117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5 | 中国中金财富证 券有限公司 | - | - | 150.0000 | 0.37 | 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16 |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 | - | 280.3238 | 0.68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小计 | 36,000.0000 | 100.00 | 37,280.3238 | 90.93 | - | |
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 | ||||||
公众股东 | 境内公开 发行股份 | - | - | 3,719.6762 | 9.07 | - |
小计 | - | - | 3,719.6762 | 9.07 | ||
合计 | 36,000.0000 | 100.00 | 41,000.0000 | 100.00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直接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 |
1 | 中国振华(SS) | 87,172,346 | 21.2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产业基金(SS) | 80,357,143 | 19.60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3 | 中新创投(SS) | 46,970,515 | 11.4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4 | 苏州君脉 | 45,322,617 | 11.05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中国电子(SS) | 30,399,698 | 7.4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6 | Centec | 22,815,968 | 5.56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7 | 中电发展基金 | 20,352,182 | 4.9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8 | Harvest Valley | 11,358,826 | 2.77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9 |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6,046,883 | 1.4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0 | 涌弘贰号 | 3,826,746 | 0.9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合计 | 354,622,924 | 86.49 | -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0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相同,不向网下回拨。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月) |
1 |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6,046,883 | 12.09% | 257,960,028.78 | 36 |
2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1,500,000 | 3.00% | 63,990,000.00 | 24 |
3 | 中金盛科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2,453,117 | 4.91% | 104,649,971.22 | 12 |
合计 | - | 10,000,000 | 20.00% | 426,600,000.00 | — |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3、获配股票数量:1,500,000股
4、获配金额:63,990,000.00元
5、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3.00%
6、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2022年11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决议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并审议通过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名单,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盛科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盛科1号”),成立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管理人及实际支配主体均为中金公司。
2、参与规模
中金盛科1号募集资金规模10,465.00万元,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上限为10,465.00万元。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前述资管计划共获配2,453,117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4.91%。
3、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 员工类别 |
1 | 陈凛 | 副总经理 | 500 | 4.78% | 发行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王国华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500 | 4.78% | 发行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王宁 | 副总经理 | 500 | 4.78% | 盛科科技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张卫峰 | 总监 | 300 | 2.87%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5 | 曹杰 | 技术专家 | 300 | 2.87%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6 | 翟留镜 | 董事会秘书 | 300 | 2.87% | 发行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7 | 杨勇涛 | 业务总监 | 250 | 2.39% | 北京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8 | 周全 | 总经理助理 | 250 | 2.39%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9 | 吴鸣宇 | 技术专家 | 250 | 2.39% | 北京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10 | ZHENG XIAOYANG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 | 1.91% | 发行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11 | 刘丹 | 主任工程师 | 200 | 1.91%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12 | 许勇超 | 高级业务经理 | 200 | 1.91% | 盛科科技 | 核心员工 |
13 | 蔡斌 | 资深经理 | 200 | 1.91% | 盛科科技 | 核心员工 |
14 | 付俊亮 | 资深经理 | 200 | 1.91% | 盛科科技 | 核心员工 |
15 | 叶小勇 | 资深经理 | 200 | 1.91% | 盛科科技 | 核心员工 |
16 | 周磊 | 主任工程师 | 200 | 1.91% | 盛科科技 | 核心员工 |
17 | 胡健 | 高级业务经理 | 200 | 1.91%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 员工类别 |
18 | 朱光 | 主任工程师 | 200 | 1.91%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19 | 张雪松 | 高级业务经理 | 200 | 1.91%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20 | 季冬 | 高级业务经理 | 200 | 1.91% | 北京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21 | 张亚楠 | 高级业务经理 | 200 | 1.91% | 盛科科技 | 核心员工 |
22 | 朱涛 | 主任工程师 | 200 | 1.91%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23 | 徐子轩 | 主任工程师 | 190 | 1.82%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24 | 李庆山 | 技术专家 | 180 | 1.72%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25 | 夏杰 | 杰出专家 | 180 | 1.72%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26 | SUN JIANYONG | 董事、总经理 | 150 | 1.43% | 发行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27 | 胡国兴 | 总监 | 150 | 1.43%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28 | 汪建 | 资深经理 | 150 | 1.43% | 盛科科技 | 核心员工 |
29 | 梁芳 | 技术主导 | 150 | 1.43%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30 | 孙冠男 | 技术主导 | 150 | 1.43%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31 | 李晨 | 技术主导 | 135 | 1.29%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32 | 陈雪娥 | 总监 | 130 | 1.24% | 盛科科技 | 核心员工 |
33 | 唐飞 | 总监 | 120 | 1.15%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34 | 张志军 | 总监 | 120 | 1.15%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35 | 丁奕 | 主任工程师 | 120 | 1.15%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36 | 王峰 | 总监 | 120 | 1.15%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37 | 蒋震 | 技术专家 | 120 | 1.15%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38 | 杨鹤志 | 主任工程师 | 120 | 1.15%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39 | 刘小龙 | 总监 | 110 | 1.05% | 盛科科技 | 核心员工 |
40 | 王力 | 技术主导 | 110 | 1.05%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41 | 胥平春 | 主任工程师 | 110 | 1.05%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42 | 许俊 | 芯片设计部高级总监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43 | 顾祥洪 | 总监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44 | 徐昌发 | 总监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45 | 邱建峰 | 总监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46 | 韦健 | 经理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47 | 徐锦韬 | 高级业务经理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48 | 周伟 | 技术专家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49 | 王巍 | 主任工程师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所属公司 | 员工类别 |
50 | 何志川 | 总监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51 | 杨锐 | 总监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52 | 赵茂聪 | 技术专家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53 | 孟忠伟 | 技术专家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54 | 徐彦召 | 主任工程师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55 | 龚海东 | 主任工程师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56 | 王颖 | 资深经理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57 | 李磊 | 主任工程师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58 | 周杰 | 主任工程师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59 | 杨八双 | 主任工程师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60 | 肖振能 | 高级业务经理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61 | 王蒴 | 主任工程师 | 100 | 0.96% | 发行人 | 核心员工 |
62 | 王倩 | 技术主导 | 100 | 0.96% | 北京分公司 | 核心员工 |
总计 | 10,465 | 100.00% | - | - |
(四)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除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以及发行人高管、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之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其它投资者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其获配数量和金额如下:
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股数 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比例(%)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 (月) |
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6,046,883 | 12.09% | 257,960,028.78 | 36 |
注: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数为410,000,000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50,000,000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12.2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2.6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不适用。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7.39倍(每股净资产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50,00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10,000,000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000,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11,881,72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18,27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8,00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28,0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8,271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17元(以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77元(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13,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0,421.58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3BJAA10B0607)。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约为12,878.42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 类型 | 金额 |
1 | 保荐承销费用 | 11,165.00万元 |
序号 | 类型 | 金额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616.04万元 |
3 | 律师费用 | 490.00万元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90.57万元 |
5 | 上市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16.82万元 |
合计 | 12,878.42万元 |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根据最终结算情况较招股意向书的披露金额有所调整,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根据发行情况及相关协议进行了明确,并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税纳入了上市相关的手续费。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00,421.58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0,459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3BJAA10B0334)。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3BJAA10B0595)。2023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2023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一、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规定,本公司已同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 475479679425 |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32250198823600006712 |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 75150122000531635 |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路支行 | 10550301040024198 |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 | 72100122000295332 |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支行 | 8112001014000758026 |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 | 641065559 |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 89040078801400003300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盛科通信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保荐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人相关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孔亚迪、吴明阳
联系人:孔亚迪、吴明阳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孔亚迪: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执行东鹏控股中小板IPO项目、希荻微科创板IPO项目等,在保
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吴明阳: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执行东旭蓝天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中国振华、中国电子、Centec和苏州君脉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每年转让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发行人股票上市且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发行价,但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导致低于发行价的情形除外。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二)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及涌弘肆号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及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每年转让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发行人股票上市且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发行价,但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导致低于发行价的情形除外。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三)中新创投、Harvest Valley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四)产业基金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本公司基金管理人之外的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五)中电发展基金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及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六)同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人员的承诺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首发前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在不违反前述第二条承诺的前提下,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七)发行人其他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首发前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
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5、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八)发行人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首发前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4、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中国振华、中国电子、Centec、苏州君脉、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及涌弘肆号的承诺
1、持股意向: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在较长时间内稳定持有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3、减持价格: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减持数量: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30%,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减持安排:本企业如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二)产业基金、中电发展基金及中新创投的承诺
1、持股意向: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在较长时间内稳定持有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3、减持价格: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数量: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100%,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减持安排:本企业如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在本企业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情况下,本企业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三)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持股意向: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在较长时期内稳定持有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3、减持价格: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
4、减持数量: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满之日起2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25%,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减持安排:本人如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限内,本人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款项时直接进行相应扣除。
7、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优质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发行人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2)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中国振华、中国电子、Centec、苏州君脉、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和涌弘肆号(以下统称“承诺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如在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第一,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二,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第三,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第四,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第五,经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个月内履行完毕。
(2)承诺股东增持股票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承诺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承诺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承诺股东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第一,承诺股东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第二,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三,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承诺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2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承诺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第四,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三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第五,增持期限自承诺股东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第六,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第二,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三,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3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第四,增持期限自有
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第五,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第六,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承诺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承诺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及公司承诺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回购和/或增持股票措施。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每次回购启动时点及履行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连续12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①实际股份回购比例达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②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③若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注销: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公司承诺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承诺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承诺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承诺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承诺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承诺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承诺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每次增持比例:承诺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连续12个月内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承诺股东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承诺股东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第一,实际增持比例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比例时;第二,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三,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第四,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承诺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承诺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苏州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以及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前述预案及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董事会做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
2、中国振华、中国电子、Centec、苏州君脉、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涌弘肆号的承诺
(1)严格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2)本企业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以及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需要,积极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3、在发行人任职并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严格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2)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以及发行人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需要,积极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3)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后3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4)本人因主观原因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从发行人领取现金分红(如有)及薪酬,同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中国振华、Centec、苏州君脉、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及涌弘肆号的承诺
1、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本企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3、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本企业承诺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存在老股配售的,实施配售的股东还应当承诺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回购
时的发行人股票市场价格,并依法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董事张帅、监事邹非的承诺
1、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如经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且本人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本人承诺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2、本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指使、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
3、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且本人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本人承诺按照《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五、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回购股份或赔偿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交易日内,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二)中国振华、Centec、苏州君脉、涌弘壹号、涌弘贰号、涌弘叁号和涌弘肆号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
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做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公司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将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3、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4、按监管机关要求的方式和期限予以纠正;
5、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作出及披露的公开承诺构成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义务,若未能履行,则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公告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同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
3、提出并实施新的承诺或补救措施;
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且在未承担赔偿责任之前,不转让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七、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
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出具承诺如下: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
北京金杜(成都)律所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期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遭漏而遭受的损失。
3、申报会计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出具承诺如下:
信永中和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信永中和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不构成实际控制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股东中国振华就不构成实际控制及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至今,本公司未对盛科通信实际控制,并未控制盛科通信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本公司不是盛科通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未将盛科通信纳入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未将盛科通信作为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盛科通信并非国有控股公司。
2、为维持盛科通信控制权的稳定性,除盛科通信配股、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外,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主动增持盛科通信的股份以达到取得盛科通信控制权之目的,不会以所持有的盛科通信股份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谋求盛科通信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谋求盛科通信的实际控制权,不会利用股东地位干预盛科通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以上承诺在盛科通信上市之日起5年内持续有效。
(二)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中国振华的承诺
(1)本公司目前及将来均不会利用第一大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不利于发行人而有利于本公司其他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3)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
将构成竞争业务有关的资产或股权(若有)转让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享有优先受让上述资产或股权的权利。若发行人因任何原因决定不行使前述优先受让的权利,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停止该等业务,或转让该等资产或股权直至不再控制。
(4)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产生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首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享有优先获取上述业务的权利。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因任何原因决定不行使前述优先获取的权利,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应确保不会导致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5)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向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与发行人业务有关之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本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确保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发行人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独立。
(7)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直接持股前两大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2、产业基金的承诺
(1)本公司目前及将来均不会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或作出不利于发行人而有利于本公司其他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3)未经发行人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向发行人主
营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与发行人业务有关之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确保发行人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发行人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独立于本公司。
(5)上述承诺于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直接持股前两大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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