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先确认意见如下:
经过审阅《关于实际控制人及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接受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授信事项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反担保,及在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上述措施有利于保持授信的延续和融资渠道的通畅。迟家升先生和李国盛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续期的事项提供担保及反担保的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本次交易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