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29 证券简称:福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5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6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09,303股,每股发行价36.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6,260,489.8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5,030,788.7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1,229,701.0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9月4日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222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9月4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34050167880800001743 | 356,000,000.00 | 年产400万套汽车功能件项目(一期) |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 | 553900050810666 | 107,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 498010100100623919 | 251,659,650.62 | 超募资金 |
合计 | 714,659,650.62 | — |
注:上述账户余额为截至2023年9月4日金额,其中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账户中的余额包含本次发行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程聪、王家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5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10、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222号)。
特此公告。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