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本次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放收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6,8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傅 仁 辉 骆 美 化 马 胜 辉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