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关于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没有新增激励对象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1613人调整为1612人,授予数量由1539万份调整为1538.5万份。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关于向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公司监事会核查:
1、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参与恒生电子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恒生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