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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广东宏大 公告编号:2023-054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 召开时间:2023年9月12日下午15:00

3、 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C3天盈广场东塔

56层会议室

4、 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炳旭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305,132,43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76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5,378,2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45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9,754,1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107%。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118,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22%;反对3,014,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7,8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665%;反对3,014,0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3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115,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12%;反对3,017,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4,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170%;反对3,017,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8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115,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12%;反对3,017,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4,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170%;反对3,017,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8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2,115,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112%;反对3,017,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4,7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8170%;反对3,017,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8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00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009,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8%;反对122,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39,2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14%;反对122,6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叶坚鑫、赵玮彤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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