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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仔细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选择和支持,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金融服务定价公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制定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出具了《关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反映开展相关业务风险可控。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查阅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关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尊重客观事实,

具有公正性,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为保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核。*********************************************************************(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唐建新 ) ( 朱 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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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克成 ) ( 郭 岭 )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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