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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遵循了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定价公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因关联关系影响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协议内容符合行业监管要求,其服务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制定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了公司风险处置的机构及职责,建立起风险报告机制及信息披露制度,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制订了风险处置程序,后续事项处理考虑周全,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具有充分性和可行性。

公司出具了《关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真实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情况,其结论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财务公司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提供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管控措施到位,能够有效管控金融业务风险。在审议和表决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出具的《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关于聘请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请立信为审计机构以来,其能够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完成各项审计工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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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建新 ) ( 朱 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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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克成 ) ( 郭 岭 )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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