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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对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员工激励体系,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王新宇、蔡启孝、李福利

2023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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