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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莱:关于对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187号

关于对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康德莱,A股证券代码:603987;沈晓如,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顾佳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更正2021年年报和2022年年报的公告,经公司事后自查发现,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信息列示有误,具体为:2021年年度报告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由2.57亿元调整为2.71亿元,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幅度由

39.23%调整为46.78%,同时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少数股东权益等关联性科目数据均进行了相应调整;2022年年度报告中,扣非净利润同比增减幅度由13.39%调整为7.56%,同时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关联性科目数据均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财务资助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根据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向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和11月与联营企业南昌康德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康德莱)签署借款合同和补充合同,向南昌康德莱提供财务资助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但公司未针对该事项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以及相应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7月11日,公司才补充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相关议案于7月28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根据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21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向北京康百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百世)进行货物销售,2018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公司时任监事王莉担任康百世董事,前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发生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7月12日公司才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上述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发生的关联交易合计约

1400万元予以补充确认。

综上,公司定期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日常关联交易及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

2.1.4条、第6.1.2条、第6.2.2条、第6.3.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财务总监沈晓如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顾佳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此外,鉴于上述向联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情形中,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较小,可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沈晓如、时任董事会秘书顾佳俊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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