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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泰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2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泰达”或“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我们认为:

(一)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除刘斌先生外,其他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或

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四)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监管指引第3号》和《激励计划

(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以2023年9月11日为权益授予日,向6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360.00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童娜琼独立董事:李 佳

2023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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