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和《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二) 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除刘斌先生外,其他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
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四) 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3年9月11日为权益授予日,向6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360.00万份股票期权。特此公告。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