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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曹文轩、刘娜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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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15号

关于对曹文轩、刘娜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曹文轩,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刘娜,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智能”)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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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末,许昌智能应收某集团下属公司款项余额2,123万元。当时,该集团下属多家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许昌智能未谨慎考虑相关风险,仍按照账龄组合对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经问询,2023年8月24日,许昌智能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债权由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更正为按3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相应调减其2022年末净资产370.95万元(调整比例0.99%)、资产总额370.95万元(调整比例0.50%),调减其2022年利润总额436.41万元(调整比例8.7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0.95万元(调整比例8.1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70.95万元(调整比例12.96%)。

许昌智能提交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曹文轩、刘娜作为许昌智能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未在申报前发现并处理前述财务数据错报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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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曹文轩、刘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审核规则》《保荐业务细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履行保荐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3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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