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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海: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2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公告,并于2023年9月1日通过公司OA系统及公告栏张贴方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2日,公示期不少于10日。在公示期内,员工可通过书面或者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证券代码:301378证券简称:通达海公告编号:2023-050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逐一核查了拟首次授予名单中全部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外籍人员;激励对象中,张传宁先生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徐东惠女士的配偶,除张传宁先生外,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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