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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3

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2023年9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彭刚平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履职能力,认为郭树旺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履职能力,其任职资格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聘任袁新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亓炳生先生、白建明先生、牛文献先生、吴沛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赵迎九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并且聘任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华电(巴彦淖尔)新能源高端装备有限公司投资华电内蒙古(巴彦淖尔)磴口20万吨光伏支架项目的独立意见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电(巴彦淖尔)新能源高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新能源装备”)拟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华电内蒙古(巴彦淖尔)磴口20万吨光伏支架项目,投资金额为9,760.73万元。

我们认为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十四五”发展规划,有利于抢抓内蒙古区域光伏建设市场先机,项目建成后,可以使华电新能源装备拥有每年20万吨光伏支架的生产能力,提升其光伏产品的水平和档次,满足蒙西地区市场需求,不会对公司、华电新能源装备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华电新能源装备本次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黄阳华 吴培国 陆宇建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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