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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证监管执行函〔2023〕14号
关于对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许昌市中原电气谷许继集团新能源产业园。
张洪涛,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世豪,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李晓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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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
2022年末,许昌智能应收某集团下属公司款项余额2,123万元。当时,该集团下属多家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许昌智能未谨慎考虑相关风险,仍按照账龄组合对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未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经问询,2023年8月24日,许昌智能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债权由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更正为按30%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相应调减其2022年末净资产370.95万元(调整比例0.99%)、资产总额370.95万元(调整比例0.50%),调减其2022年利润总额436.41万元(调整比例8.7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0.95万元(调整比例8.1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70.95万元(调整比例12.96%)。
许昌智能提交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许昌智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张洪涛、董事会秘书郭世豪、财务负责人李晓华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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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尽责,未能保证许昌智能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对许昌智能、张洪涛、郭世豪、李晓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许昌智能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执行部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