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互换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掉期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预测。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境内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及审批权限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外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审负责人为责任人。
3、公司海外营销中心、供应链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每月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并统计外汇风险敞口,根据当前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海外经营状况及外汇资产的状况评估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3、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4、财务部应每月结束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报送财务负责人。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
5、内审部应于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相关机构及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以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当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
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作废。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