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对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们认为其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3、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吴坚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刘翰林、张玉利、曹衍龙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