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业务,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业务”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而进行的理财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2)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不适用于证券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及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主要要求为:
(一)投资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公司进行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公司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三)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进行合作,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管理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理财业务的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理财业务的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前款规定的理财业务事项,应当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理财业务时,应当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可以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年内分笔购买的方式。公司可以每年初对购买理财产品需求进行预估,采用年度总额审批的方式,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在上述授权总额度内,购买任一一笔理财产品均需在购买之前经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人为理财经办事务第一责任人。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应按照约定条款,及时与银行进行结算;理财业务到期后,及时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为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负责人为理财监督事务第一责任人。
内审部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公司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内审部监督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保密措施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操作人、审核人、审批人应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理财业务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理财业务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证券投资部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所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需要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