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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德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完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对郭英麟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进行了解,郭英麟先生符合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郭英麟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梅琮阳先生、谢瑞章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邓玲玲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飞英先生为公司市场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11日,并同意公司以11.0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52名激励对象授予360.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天德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KwangTingCheng韩建春陈辉

2023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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