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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溢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2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周一)14:30开始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20层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瑞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63,598,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93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62,74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997%。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5,062,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3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罗瑞发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37,554,950股不纳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有效表决情况计算。

2、网络投票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858,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8%。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858,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8%。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钟婷律师、李秋霭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6,041,776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919,6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4%;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深圳市敏行电子有限公司、罗瑞发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钟婷律师、李秋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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