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根据《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投资进度,公司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97,3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93,440万元(含本数)”。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且调整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编制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调减情况,公司同步修订的关于英飞特电
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三次修订稿)的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仅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字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签字:
郑淑琳 任明明 丁喆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