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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1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90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8日通过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监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

2、本次会议于2023年9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张英俊先生、韩刚先生和汪宇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会。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英俊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现场列席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股价走势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公司决

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本次回购完成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如公司未能按上述用途实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回购股份的种类、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

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8,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94.11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5%;按回

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58.82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授权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能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本次股份回购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

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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