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226 证券简称:上海钢联 2012-033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8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
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情
况具体如下:
一、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本着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资金实施
集中管控,发挥整体规模优势,降低财务融资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
益,盘活存量资金。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与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以下简称“浙商普陀行”)签署委托贷款
借款合同,委托浙商普陀行发放委托贷款合计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
万元)给上海钢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银电商”),期
限为1年(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委托
贷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00%,如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委托贷款年利率作相应调
整。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除本公司外,钢银电商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但
按出资比例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担保。即:如果钢银电
商未能如期偿还上述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按59.36%的比例承
担一般保证责任,其他股东上海钢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按10.63%的比
例、上海华兴投资有限公司按10.00%的比例、上海申景实业投资有限
公司按6.67%的比例、上海海泰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按6.67%的比例、
上海慧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6.67%的比例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钢银电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钢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宝山区友谊路 1588 号 1 号楼 601 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朱军红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日期:2008 年 2 月 15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专业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电子商务(不得
从事金融业务);销售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铁矿产品、生铁、钢坯、
焦炭、卷板、铁精粉、有色金属(不含贵重金属)、建材、木材、化
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
品、易制毒化学品)、耐火材料、汽摩配件、机电设备、五金交电、
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第二类增值电信
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2、控股子公司财务状况
控股子公司2011年度及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单位:万元)
所属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1 年 21,168.11 15,145.29 15,089.62 324.01
2012 年第一
20,330.85 15,279.86 10,908.20 134.57
季度
注: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3、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情况
控股子公司名 公司持股比
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称 例
上海钢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10.63%、上海华
兴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10.00%、上海申景实业投资
上海钢银电子
59.36% 有限公司持有 6.67%、上海海泰钢管(集团)有限
商务有限公司
公司持有 6.67%、上海慧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6.67%
控股子公司钢银电商的其他股东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也未为钢
银电商提供委托贷款,但按出资比例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一般责任保
证担保。即:如果钢银电商未能如期偿还上述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
本公司按59.36%的比例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其他股东上海钢联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按10.63%的比例、上海华兴投资有限公司按10.00%的比
例、上海申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按6.67%的比例、上海海泰钢管(集
团)有限公司按6.67%的比例、上海慧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6.67%
的比例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委托贷款金额
公司委托浙商普陀行发放给钢银电商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
仟万元(2,000万元)。
2、 资金主要用途
解决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保障控股子公司经营活
动的正常运行。
3、 委托贷款期限
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1年,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
之日起计算。
4、 委托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
为6.00%)。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委托贷
款年利率作相应调整。
5、 手续费
由公司在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支付,手续费为肆仟元整。
6、 委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司在浙商普陀行开立委托贷款结算账户,由浙商普陀行负责拨
付和回收委托贷款资金事宜。委托贷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
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
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随同本金一次付清。
四、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委托贷款的目的
钢银电商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是公司打造世界一流的大宗商品
资讯、数据、交易三大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认为本次委托贷款
有利于钢银电商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
2、风险控制
钢银电商主要从事钢材现货交易服务,钢材现货交易平台已经建
立并在持续完善各类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制度,但随着经营规模的进
一步扩大,仍存在交易监控不当、工作人员违规等风险。以上风险因
素可能给钢银电商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从而影响其偿债能力,造成
公司的经济损失。
目前钢银电商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为其提供委托贷款有助于保障
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公司在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委托贷款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3、对公司的影响
钢银电商目前的主要业务为钢材现货交易服务。公司在保证日常
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控股子公
司钢银电商,有利于增厚公司业绩,并且符合公司大宗商品三大平台
建设的战略布局。
公司目前不存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其他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委托贷款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同意公司为钢银电商提供委托
贷款,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有助于保障控股子公司经营活
动的正常运行,委托贷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定价合理,有利于控制公司整体资金成本,并且财务风险处于
公司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取得
并查阅了钢银电商有关工商资料、业务资料、财务报表、企业基本信
用信息报告、委托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等相关资料,发表如下核
查意见:
1、本次委托贷款用于钢银电商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有利于钢材
现货交易服务业务的发展。委托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2、委托贷款事项已经上海钢联于 2012 年 8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
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