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和《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有利于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利益,深化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同意将公司202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至2025年12月5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王泽霞、孙笑侠、李光明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