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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1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公司项目建设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年产1200万平方米功能性膜材料项目”投资总额进行调整,使用自有资金对该项目增加投资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进度而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具有积极作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目增加投资。

(以下无正文)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涛 李包产 牟宏宝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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