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资者管理相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审批程序、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披露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投资者关系顾问;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企业文化建设;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沟
通方式主要包括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董事会秘书:YUNTING WANG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9号源政创业大厦A座十层1008室邮编:518057电话:0755 - 8601 6968传真:0755 - 8601 6968电子邮箱:sfc_info@suntekcorps.com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主要规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等内容: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二、报告期实际股利分配情况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
2020年-2022年,发行人实行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2020年6月1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19年度利润分配总额22,300.00万元。
2021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2020年度利润分配总额15,700.00万元。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目前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不满足前述“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规定的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7、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8、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根据分配的金额代扣并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1)重要子公司分红政策
发行人分红资金主要来源于全资子公司鹏展万国和三态数科,鹏展万国和三态数科股东权利和分红政策如下: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2)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分配形式、分配期间间隔、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三、 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股东大会制度,《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建立了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等机制,对法定事项规定了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充分保证了股东权利。
(一)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四)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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