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有机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1.5827万股。
三、关于开展境外项目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越南公司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考虑。通过境外投资,可以更好地满足国际客户需求,加快海外市场的布局和提高就近服务客户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知名度,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规划。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境外投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海泉 | 武进锋 | 王朝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