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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9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制成全文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经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年度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不得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如下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制成全文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

经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半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半年度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如下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半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节 临时报告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本章第二、三、四、五节有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监事会决议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确定交易事项是否达到对外披露公告的标准时,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等交易事项对外披露公告的格式应当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标准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公司何种行为属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确定公司关联交易是否达到对外披露公告的标准时,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披露公告的格式应当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标准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六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的交易以及传播媒介对公司的报道。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标准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公司何种行为属“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公司其他重大事件对外披露公告的格式应当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关标准格式和内容要求。第二十九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视同本公司行为,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二)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及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其主要内容应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的内容完全一致,且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豁免、暂缓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四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部门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之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之日起,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10月)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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