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负责的态度,对本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绩效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指标包括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以及子公司美丽生态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净利润。公司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落地和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与激励的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徐守浩 刘伟英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