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对外出售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本次交易涉及公司及公司其他子公司与PIA美国相关往来款的支付安排,在公司与DVS磋商过程中,交易双方未能在支付期限和买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方面达成一致。为了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我们同意终止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终止后,PIA美国将保持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与DVS将会根据《核心条款书》约定协商处理本次交易终止后相关事宜。
本次交易终止后,公司会根据现有北美地区的区域业务布局进行优化调整重组安排,在由加拿大公司主要负责北美地区的研发与销售,由墨西哥公司主要负责北美地区的装备生产与工程服务的基础上,由美国公司协助加拿大公司和墨西哥公司负责部分北美项目的本地落地,确保现有在手订单保质保量进行交付。
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对外出售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
______________郭志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杨丹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孙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