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拓邦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9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第九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对合作金融机构的选择、初步拟定单次投资额度、与合作方商定利率、办理理财资金的转出和回收;负责用于理财业务操作的资金筹集、进行风险评估、理财业务的操作,并按月对理财业务操作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中心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风险控制、报告制度与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十六条 财务中心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中心及总经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第十七条 审计中心负责对所有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隔离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中心负责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