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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邦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9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9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优化公司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与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公司的目标。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和公司审计委员会要求的职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并作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相关技术职称,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公司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部门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对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经营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有重要岗位责任人员进行任中和离任(职)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审计,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特别是对半年和年度业绩快报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

(八)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九)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审计,并对投资完成后的经济和效益进行评价;

(十)对公司进出口业务进行审计,确认在进出口业务过程与国外客户往来是否真实存在以及计价是否准确,实物是否真实交易,实物品类、规格及数量是否准确,国外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等。

(十一)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照有关制度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特别是生产经营、工程建设、财务收支、对外投资和经营合同的制定等会议,必须通知公司内审部门参加。对重大经济合同,实行事先审计监督;

(三)了解公司进出口贸易业务类型及进出口业务方式的特点、进出口贸易业务的一般单据管理和控制流程及报价方式、进出口贸易的结算方式及适用范围、业务特点及帐务处理方法,尤其是大额往来款项(大客户)替代性测试;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五)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违反公司制度、损失浪费行为,应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后续审查工作应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七)项目审计结束后,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

(八)对有关审计事项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中、短期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且每年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十五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为执行的依据。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具体审计任务前制定审计计划,由审计小组负责人制定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专项审计3日之前,应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依据、范围、内容、审计时间和方式;

(三)审计小组组长及其成员名单;

(四)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做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进驻被审部门后,结合审计事项,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统计、计划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信息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制度,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查验有关的经济管理活动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书面审计证据或电子数据证据并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保存电子数据证据文档等。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部门(单位)或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的基本概况、项目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其有关情况;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三)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四)审计结论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征求被审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修订审计报告,形成审计结论及建议,下发被审部门(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的执行及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电子档案),加强档案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的销毁制度。

第六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制定审计计划进行组织、指导和控制,包括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以及项目审计计划。计划通过不同层次领导批准,作为授权执行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制定工作职责和项目职责进行责任控制。工作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项目职责包括不同审计项目中主审、一般审计专员和助理审计专员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制定审计准则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对上岗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考核,安排周密的审计程序,实行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制度,特别是主审对助理审计人员工作底稿的审核,建立内部审计的各种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新进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训练和在职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同时,在完成一定时期审计任务后,要进行年度工作考评与总结。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或电子存档,对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大量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编号、立卷和归档,并注意有效地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审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有关审计工作机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被审计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账单、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审计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或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部门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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