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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9

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本次林木资产转让相关事项的文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连城分公司林木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编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林木资产转让事宜已达到股东会审议及对外披露标准,我们认为本次林木资产转让是为履行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所发生的,且交易价格按照资产评估价值确定,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林(龙岩)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林木资产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建福:

胡天龙:

王富炜:

2023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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