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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9

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反映企业主要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特此公告。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文金、王恩华、沈哲

2023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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