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出售公司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焦化”)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美方焦化股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具体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发生变更。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