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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华自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房子龙联系电话:020-28023333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皓月联系电话:020-2802333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查阅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8次(不含跟踪报告)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0次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不适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不适用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3年7月12日,华自科技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釆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8号)、《关于对黄文宝、佘朋鲋、陈红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号),因公司年度报告存在财务错报:一是商誉减值计提不充
分。2022年华自科技商誉减值测试中,因未考虑研发费用对营运资金的影响,导致2022年年报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470万元。二是跨期确认收入。2022年,华自科技子公司深圳市精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确认6000万元收入,其对应客户在2021年12月已完成产品验收入库,相关收入构成跨期。针对上述事项,湖南证监局对华自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董事长黄文宝、总经理佘朋鲋、财务总监陈红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监管函件中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湖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湖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加强财务核算等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 杨皓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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