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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8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陈 议 叶邦银

二○二三年九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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