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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健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8

证券代码:301507 证券简称:民生健康 公告编号:2023-001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04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13.86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0.0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138.6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808.8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329.73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28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8月28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893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杭州华浙广场支行、北京银行浙江自贸区杭州高新支行、南京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保俶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西湖支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3年9月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交通银行杭州华浙广场支行331066090013001165959民生健康研发中心技改项目
交通银行杭州华浙广场支行331066090013001167278超募资金
北京银行浙江自贸区杭州高新支行20000083800100126641191超募资金
南京银行杭州分行0701250000004269超募资金
杭州银行保俶支行3301040160024512389保健食品智能化生产线技改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杭州西湖支行33050161963500002569维矿类OTC产品智能化生产线技改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杭州西湖支行33050161963500002570超募资金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有关各方:

甲方: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交通银行杭州华浙广场支行、北京银行浙江自贸区杭州高新支行、南京银行杭州分行、杭州银行保俶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西湖支行(以下合称“乙方”)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维矿类OTC产品智能化生产线技改项目、保健食品智能化生产线技改项目、民生健康研发中心技改项目、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熊文峰、许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

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3、中汇会验[2023]8934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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