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收到河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厉梁秋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厉梁秋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厉梁秋:
你担任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生物)独立董事期间,你父亲于2023年5月29日买入晨光生物股票2,700股、成交金额49,680元,并于2023年8月7日卖出晨光生物股票2,700股、成交金额42,55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
1、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8月21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
2、厉梁秋女士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3、公司将引以为戒,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