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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东丰、马鸿瀚、任春雨、王晓宁: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以下简称净利润)区间为盈利800万元至1200万元。2023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区间为亏损3200万元至4500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韩东丰、总裁马鸿瀚、董事会秘书任春雨、财务负责人王晓宁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韩东丰、马鸿瀚、任春雨、王晓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人员要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到的问题,将根据海南证监局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总结在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2023年度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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