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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交通: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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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年2月、3月,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先后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

鲁圣林请求判令公司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项议案无效;

刘伟、胡晓悟请求判令撤销公司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三项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2月19日、3月12日、3月3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2022-003,2022-025)。

2022年8月,鲁圣林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公司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三项议案无效。

2022年12月,公司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4民初491号,判决驳回刘伟、胡晓悟、鲁圣林的

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2023年3月,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沪0104民初491号案件的《上诉状》,上诉人刘伟、胡晓悟、鲁圣林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上诉状>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民终4984号,判决书主文(摘抄)及结果如下:

在案证据和事实无法证明案涉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应予撤销或确认无效的事由,刘伟、胡晓悟、鲁圣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刘伟、胡晓悟、鲁圣林各负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报备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民终4984号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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