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议案1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7日(星期四)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7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伟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3-11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6,557,77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8112%。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8,458,9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441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098,84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3702%。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099,44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3703%。
会议由董事长王伟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5,457,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1%;反对1,079,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365%;弃权2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6,998,9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114%;反对1,079,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32%;弃权2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