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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8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并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2、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对外出售所持有的广东润星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3、本次交易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交易对方,最终交易对方的确认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故本次交易受让方尚不确定,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亦尚不能确定。

4、本次交易拟采用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以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公开挂牌价格,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挂牌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

易的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政策、法律障碍,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6、上市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采用了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7、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8、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程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高卫东:

朱和平:

苏晓东:

2023年9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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