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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8-03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
名,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控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六)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牵头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
作进行评价;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在董事会审计年度报告之前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
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经理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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