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长龄液压股票代码:60538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许建沪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丽都城市花园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江阴尚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讯地址:江阴市申港街道创新村申庄路26号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签署日期:2023年9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7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 7
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 13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5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16
六、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 16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7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 1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1
一、备查文件 ...... 21
二、备置地点 ...... 21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许建沪、江阴尚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长龄液压、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
江阴尚驰、标的公司 | 指 | 江阴尚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尚拓合伙 | 指 | 江阴尚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重组协议书》 | 指 |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尚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指 |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尚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交易对方/业绩承诺人/业绩补偿义务人 | 指 | 江阴尚驰全体股东,包括许建沪、江阴尚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 | 指 | 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决议公告之日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
《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
股东大会 | 指 |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许建沪、江阴尚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许建沪
姓名 | 许建沪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20219198009****** |
住所 | 江苏省江阴市丽都城市花园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江阴市丽都城市花园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江阴尚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 | 江阴尚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公司住址 | 江阴市申港街道创新村申庄路26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阴市申港街道创新村申庄路26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许建沪 |
出资额 | 387万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MA21W3YB0T |
成立时间 | 2020年7月2日 |
营业期限 | 至2070年7月1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拓合伙股权结构及合伙人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备注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备注 |
1 | 许建沪 | 普通合伙人 | 97.00 | 25.06% | 标的公司员工 |
2 | 吉成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12.92% | 标的公司员工 |
3 | 邹锦明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12.92% | 标的公司员工 |
4 | 孙海燕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12.92% | 外部人员 |
5 | 华伟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12.92% | 标的公司员工 |
6 | 程美平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12.92% | 标的公司员工 |
7 | 陈黔宁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10.34% | 标的公司员工 |
合计 | 387.00 | 100% | -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许建沪持有尚拓合伙25.06%的出资份额,担任尚拓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许建沪、尚拓合伙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长龄液压股份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向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江阴尚驰70.00%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许建沪、尚拓合伙均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后,许建沪持有上市公司5,793,411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2%;尚拓合伙持有上市公司2,026,899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1%。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金额/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60和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如下:
单位:元/股
市场参考价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80% |
前20个交易日 | 26.47 | 21.18 |
前60个交易日 | 25.95 | 20.76 |
前120个交易日 | 27.48 | 21.98 |
经交易各方协商,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平均值,即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26.6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2023年5月12日,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22年12月31日股份总数136,266,7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5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6月15日实施完毕,因此按照相关规则和协议进行除息、除权处理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发行价格调整为26.29元/股。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许建沪、尚拓合伙。
(四)交易金额及对价支付方式
根据中联评估师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2023]第154号),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江阴尚驰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江阴尚驰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评估方法 |
A | B | C=B-A | D=C/A | - | |
江阴尚驰 | 10,351.58 | 13,513.73 | 3,162.15 | 30.55% | 资产基础法 |
49,571.00 | 39,219.42 | 378.87% | 收益法 |
根据江阴尚驰的实际情况,最终选择收益法作为本次收购的参考依据,江阴尚驰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市场价值为49,571.00万元。扣除标的公司已于2023年1月18日完成的1,500万元利润分配后,经各方协商一致,标的
资产江阴尚驰70%股权交易作价为33,600.00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对方 | 对应江阴尚驰股权比例 | 交易对价 | 发行股份支付价格 | 现金支付价格 |
许建沪 | 江阴尚驰45.33%股权 | 21,758.40 | 15,230.88 | 6,527.52 |
尚拓合伙 | 江阴尚驰24.67%股权 | 11,841.60 | 5,328.72 | 6,512.88 |
合计 | 江阴尚驰70.00%股权 | 33,600.00 | 20,559.60 | 13,040.40 |
(五)发行股份数量
根据上述发行价格及确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计算,上市公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 | 发行股份数量(股) |
许建沪 | 5,793,411 |
尚拓合伙 | 2,026,899 |
合计 | 7,820,310 |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价格为26.6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80%,2023年5月12日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22年12月31日股份总数136,266,7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5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6月15日实施完毕,因此按照相关规则和协议进行除息、除权处理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发行价格调整为26.29元/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除该等事项外,本次交易不设置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六)股份锁定期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重组协议书》《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1、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将暂停转让本承诺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3、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承诺人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4、在上述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的股份亦不得质押。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时,如本承诺人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6、如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7、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业绩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标的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拟实现的净利润数(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准)分别不低于4,769.19万元、4,908.15万元、5,505.22万元,即2023年度当期净利润不低于4,769.19万元、2024年度当期累计净利润不低于9,677.34万元、2025年度当期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5,182.56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交易双方就标的资产的未来盈利状况及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的补偿进行了约定,即业绩补偿义务人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应以现金予以补偿。
(八)盈利预测补偿
如标的公司于2023年度当期、2024年度当期累计实现的业绩承诺完成率未达到80%的(不包含本数);或者标的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三年累计业绩承诺完成率未达到100%的(不包含本数)。
具体补偿公式: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总额×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已补偿金额。
在逐年计算业绩承诺期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金额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补偿数量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就业绩补偿义务人向上市公司的补偿方式,由业绩补偿义务人以其于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称“对价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应以现金予以补偿。
补偿的股份数量之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对应的现金分红的部分应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若业绩承诺人质押对价股份的,上市公司可以追究交易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人的补偿义务不因生效司法判决、裁定或其他情形导致业绩承诺人依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所有权转移而予以豁免。
(九)减值测试补偿
在2025年度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认购人应另行对公司进行补偿。
标的资产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的股份总数×发行价格)-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累计已补偿现金总额。
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减值补偿金额/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应支付的减值现金补偿=(交易对方应补偿的减值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已补偿的减值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则交易对方就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按相关约定返还给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的减值金额,不计入减值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如果上市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实施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此处“发行价格”应进行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业绩补偿义务人应按照其于本次交易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承担相应补偿金额,且各业绩补偿义务人之间就补偿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十)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止的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
享有,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补足。交易双方一致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止的过渡期内,若标的公司存在向交易对方进行利润分配行为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扣减过渡期内交易对方按照其被收购标的资产比例获取的分红金额。
(十一)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其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二)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上述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的股份。若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有新规定的,届时上市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新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四)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0,5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100.00%,且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00%。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询价结果确定。
在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五)配套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比例 |
支付并购对价及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 | 14,000.00 | 68.29% | |
补充流动资金 | 6,500.00 | 31.71% |
(六)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约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36,266,760股,由夏继发、夏泽民两名自然人共同控制,两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合计71.92%股份。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本次交易按照61.19%股份支付,38.81%现金支付,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不含配套)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夏继发 | 58,800,000 | 43.15% | 58,800,000 | 40.81% |
夏泽民 | 39,200,000 | 28.77% | 39,200,000 | 27.21% |
江阴澜海浩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200,000 | 3.08% | 4,200,000 | 2.91% |
其他社会股东 | 34,066,760 | 25.00% | 34,066,760 | 23.64% |
许建沪 | - | - | 5,793,411 | 4.02% |
尚拓合伙 | - | - | 2,026,899 | 1.41% |
合计 | 136,266,760 | 100.00% | 144,087,070 | 100.00% |
注:前十大股东中仅前3名持股比例超过2%,所以第四名及之后股东未实际测算影响。
在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夏继发、夏泽民,两人为公司的前两大股东,合计直接持有71.92%上市公司股份。夏继发、夏泽民、江阴澜海浩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75%的股份。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为夏继发、夏泽民。夏继发、夏泽民仍然为公司的前两大股东,合计直接持有68.01%股份,江阴澜海浩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仍为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70.93%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控制权未发生实质变化,无重大影响。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上市公司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发股份,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六)股份锁定期”及“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之“(五)锁定期安排”所述的锁定期外,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
六、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尚拓合伙召开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8、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9、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本次交易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11、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许建沪
江阴尚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许建沪
2023年9月7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声明及本报告书;
(三)《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尚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有关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阴市云亭街道云顾路885号 |
股票简称 | 长龄液压 | 股票代码 | 605389.SH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许建沪、江阴尚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地 | 江苏省无锡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比例下降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注: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变,比例下降)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变动数量:7,820,310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7,820,310股 变动比例:5.43% 变动后持股比例:5.43%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发行日 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 | 是 □ 否 ? |
上市公司股票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侵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此业务正文,为《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许建沪
江阴尚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许建沪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