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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7

公告编号:2023-103证券代码:400187 证券简称:光一3 主办券商:九州证券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近日对公司诉讼进行梳理,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一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苏源光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源光一”)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苏0106民初3326号。苏源光一因与徽商银行《权利质押合同》签订履行一事,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徽商银行返还苏源光一13,1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2)本次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徽商银行承担。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4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法律适用较为复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裁判结果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报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境内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故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二)诉讼进展

公告编号:2023-103原告苏源光一与被告徽商银行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中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3年5月12日公司律师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4404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苏源光一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68万元,由原告负担。

苏源光一于2023年5月25日提起上诉请求,并于2023年7月25日收到受理通知书。

二、诉讼二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经过证监局调查认定,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

汤晶媚等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在实施日之后买入案涉股份,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部分投资者认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给其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2022年6月2日、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二)诉讼进展

投资者汤晶媚、陈顺平、王志杰已向法院申请撤诉,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2023年8月收到撤诉裁定。

三、诉讼三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江宁土储”)于2020年1月22日签订《临时性土地收储协议书》,协议约定,江宁土储拟收储公司100亩土地及收储范围内地上建筑物117,798.57平方米,补偿款为49,484.25万元。

临时性收储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收储协议不再延长,协议终止。如双方协商同意永久收储,将另行签署收储协议。若未能达成永久收储协

公告编号:2023-103议,公司应当在临时性收储协议期限届满后7日内向江宁土储返还已预付的补偿款,并支付补偿款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作为补偿。若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按日万分之二向江宁土储支付逾期款的违约金。江宁土储将在公司拟收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5日内向公司预付补偿款17,50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江宁土储于2020年1月27日向公司支付土地收储预付补偿款17,500万元。《临时性土地收储协议书》期限届满后,双方未能达成永久性收储协议。公司亦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故江宁土储于2022年1月11日向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江宁土储返还已经预付的土地收储补偿款17,500万元及占用补偿款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232.07万元。以上合计18,732.07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公司向江宁土储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8,732.07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1年7月29日计算至公司实际付清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江宁土储对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经审理,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判令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江宁土储17,5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91.39万元;

2、判令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江宁土储违约金(以18,591.39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21年7月29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江宁土储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公司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128号房产、将军大道128号2幢、3幢、4幢房产在顺位抵押权实现后的拍卖、变卖、折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4、驳回江宁土储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本次诉讼影响,公司共计2个银行账户被查封。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9月29日、

公告编号:2023-1032023年4月2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二)诉讼进展

江宁土储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苏源光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源光一”)为本案的执行人,并依法查封苏源光一的银行账户。2023年8月8日公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江宁土储的申请。

四、上述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诉讼一涉及的相关事项前期已做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2、诉讼二关于部分投资者撤销对公司的诉讼请求,降低了公司涉及诉讼的风险以及财务损失。

3、诉讼三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公司正积极的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中,争取能将该事件最终达成和解。

五、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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