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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章鼓: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07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收到监事王晓晓女士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王晓晓女士的配偶杨鹏先生于2023年7月25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3年9月5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杨鹏先生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方向交易股数(股)成交价格(元/股)成交金额(元)
杨鹏2023年7月25日集中竞价买入1,30011.2214,586
2023年9月5日集中竞价卖出1,30010.5713,741

本次短线交易杨鹏先生产生的收益为-845元(计算方法: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13,741-14,586=-845元),杨鹏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取收益。截至目前,杨鹏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1、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杨鹏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买卖股票是其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因获悉公司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王晓晓女士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信息。

王晓晓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本人及亲属买卖公司

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杨鹏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杨鹏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杨鹏先生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因杨鹏先生本次短线交易共计亏损人民币845元,即不存在应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将继续持续加强相关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王晓晓女士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杨鹏先生的交易记录。

特此公告。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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